4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公交车放火案罪犯包来旭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随着包来旭被执行死刑,杭州“7·5”公交车放火案就此画上句号。不过,有两个问题引发公众的持续热议。其一,在一审开庭时,包来旭曾说过会捐献器官,但据记者了解到的信息,包来旭在执行死刑前并没有捐出器官,也没有提出申请会见家属。其二,大火也造成罪犯包来旭全身95%烧伤,属于特大面积烧伤。据了解,治疗包来旭的花费在150万到170万元之间。
对于前者,有不少人对于包来旭出尔反尔的行为大加指责,认为其之所以一审时提出捐赠器官,乃是出于一种“博同情换减刑”的策略,在自知求生无望后便拒绝捐赠,是在玩弄公众情感。对于后者,也有人认为花这么多钱救治一个罪犯实在不值,更何况是一个死刑犯,简直就是一种巨大的浪费。
未必不能理解公众对于一个纵火犯的痛恨与憎恶,但凡事一码归一码,就这两件事来说,公众的指责未免失之偏颇。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说,器官捐赠实行自愿原则,并且赋予捐赠志愿者随时反悔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因志愿者的身份而消失,所以这并不是什么过错。
至于花钱救治死刑犯,毫无疑问,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吴丹红教授所说,从法律角度来说,包来旭只是一个嫌疑犯,法律并没有对他做出审判,在此之前他的权益是与其他乘客一样的。我们不能以一个人的好坏,来判定该不该医治。
依法治国,简单点说就是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像包来旭这样的“坏人”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就体现在如何对待“坏人”上。因为,“坏人”的合法权利都能保障,好人的合法权利才能更加坚固。
吴龙贵(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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