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日前,蚌埠市怀远县教育局发布了一份处罚决定,决定显示,因当地一中学的梁老师在上课时,发现有学生在其背后贴了张“我是乌龟,我怕谁”的字条,梁老师与这名学生扭打起来。随后,教育部门将梁老师开除。很多教师认为此处罚有处理过重的嫌疑。
发生在校园中的体罚,指的是教师单方面对学生作出的带有暴力性质的行为。而在此事件中,梁老师与学生小敏之间互有动作,且事情的起因是学生在老师的背后贴“我是乌龟,我怕谁”的字条。这是对他人人格的侮辱,而考虑到当时是在上课期间,以及师生的特定关系,性质就更恶劣。
教育局的理由是梁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但事实上,该条款的原文是“老师体罚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在这次冲突中,学生侮辱老师,拒不承认错误,都是可以减轻老师责任的情节。而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才会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的处罚。
如何保护学生不受伤害,是全社会都在关注的问题。这却很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弱化教师的权益,以至于教师在教学中难以把握惩戒权的边界,动辄得咎。一名已经上高一的学生,在课堂上公然侮辱老师,与教育局毫无原则地开除老师,实际上是问题的一体两面。
□此飞(职员)
(原标题:被骂“我是乌龟”比教师打学生更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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