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性骚扰受害人伸援手,对路人来说只是道德义务,但对公交公司和公交司机,却有法定责任。该出手时不出,也许是道德问题;该配备的设施不配,就是法律问题了。
夏日骄阳似火,清凉出行的女孩们是城市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但夏天同时也是性骚扰的高发期,尤其是在公交车或其他人群聚集地,成了各色“痴汉”“咸猪手”的活跃地。
性骚扰常见,不了了之的性骚扰也常见。不了了之的背后,或是因为被害女性忍气吞声,或是因为被害人要搜集并固定性骚扰的相关证据并不容易。
6月28日,大连一辆公交车上,一名男子对一位女大学生进行性骚扰,后者愤而要求司机停车,等待警察到来。然而,部分乘客却发出抱怨声,认为此举“耽搁时间”,甚至有人催她下车“解决问题”。来自身边的冷漠不但让公交色狼逃脱,更让当事女生伤心不已。当然,也有“咸猪手”落网的例子。6月29日,郑州B20公交上一名50多岁男子紧贴一女乘客猥亵非礼。当该男子又准备猥亵另一名女子时,被同车一男子抓住,随后多名乘客将其制服。
两宗公交性骚扰案件,乘客是漠然还是出手,有着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我无意化身“键盘侠”,挥舞道德大棒对冷漠的乘客再来一番敲打。路见不平,应成为每个人的道德自觉。更何况,干预性骚扰,对受害人施以援手,相比起在一些恶性案件中见义勇为,风险要小得多。
若正义无声,邪恶就会趁虚而入。一些漠然者所缺乏的,可能只是一点勇气,也有可能是精致的利己主义,让他们觉得帮助他人只是在“耽搁时间”。
诚然,我们呼吁乘客“该出手时就出手”,但在法律层面,我们的确不能强求乘客必须做些什么。对性骚扰受害人伸援手,对路人来说只是道德义务,但对公交公司和公交司机,却有法定责任。比如,大连的个案中,由于事发公交车上没有安装监控视频,因而无法以影像的方式直接还原现场。这对后期处理带来了困难。
而从《合同法》上来说,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在约定时间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里的“安全运输”义务,当然包括女性乘客不受性骚扰的安全。《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也有相关规定。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就明确,“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公交公司有责任采取措施防止性骚扰,难道是要在每一辆公交车上配备一个保安员吗?当然不是。就时下性骚扰在法律处置中常遭遇的取证难问题来说,相应的一个解决方案,也可以是每车配备监控设施或是其他解决方案。该出手时不出,也许是道德问题;该配备的设施不配,就是法律问题了。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原标题:对公交“咸猪手”该出手时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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