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中国青年报》(2015年07月23日02版)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府新闻办7月21日发布消息,称一群野象近日闯入当地一村民家,村民在大吼大叫无果后,端起自制枪支射向野象群,后发现一头母象死在自家鱼塘中。经有关专家检验,野象头部中弹,其腹中还孕有一头发育较成熟的雄性小象。目前嫌疑人王某已被刑事拘留。(新华网7月21日)
野象闯入家中,无奈之下举枪射击,却因打死一头野象而被刑事拘留,这让人感觉很不对劲,难道要任由野象糟塌家里并伤害家人?自己采取措施自救,反而会负刑事责任。野象与人的冲突,构成了情与法的矛盾,该怎么解决呢?
从表现上看,这位村民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我国刑法中,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野生亚洲象是中国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当事村民用枪杀死一头野象,当然符合这一罪名。但问题在于,他杀害这头野象是为了保护自己家人的生命健康和自家的财产安全,这又算“非法”吗?难道法律不允许公民进行自卫吗?
我国法律有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所谓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不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这位村民称,他的妻子上厕所时,野象来到厕所边,正在喂猪的母亲大声呼喊,情急中他从床上爬起来,提起自制枪走出来并大声吼叫试图吓跑野象,但没有任何反应,他就朝象群打了一枪,不久便发现一头野象死在自家鱼塘里。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说这位村民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当时他确实是为了保护家人的生命健康和自家的财产安全。今年以来,西双版纳就已发生3起较严重的野象伤人事件,导致3人死亡多人受伤,一些村寨居民甚至“闻象色变”,所以,野象伤人的危险性是现实存在的,不能说这位村民开枪是毫无根据地枪杀死野象,更不能说他是为了非法捕杀野象。
当然,即使他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也并不意味着他一概不负刑事责任,也要看当时紧急避险行为是否过当。如果可以采取其他方法赶跑野象或避免伤害,而他却采取了最极端的方法,则他属于紧急避险过当,仍然要接受刑事处罚,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警方刑事拘留他也有一定道理,待查清他的责任后,再对他作出相应处理。当然,如果最终查明这位村民的行为完全属于紧急避险,那么就应当对他无罪释放,不能因为他枪杀了野象这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就以结果对他治罪。
不过,情与法冲突的解决,最终还有赖于人象冲突的解决。否则,人会受到象的伤害,象也会受到人的伤害,两者冲突无穷无尽。从根本上讲,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面积不足以养活日益增长的野象,导致象与人的冲突。从短期来看,是要教育村民加强防范,采取更多措施来避免受野象伤害,同时尽量避免伤害野象,建立野象损害村民财产国家赔偿制度。从长远来看,则需扩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逐步将村民迁移出去,让野象有更多生存空间。
(原标题:枪杀母象被刑拘的情与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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