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被称为“幸福的港湾”,“善解人意”的法律因此也详尽地保护人们的居住权:一对年轻的恋人未婚同居,他们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任何人无权用法律的名义对他们进行处罚或审判,因为这是个人最隐私的行为。然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的事已在延安发生……透过这样的事件,法学界人士认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滥用国家公权,粗暴介入了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人们必须警惕这种行为对法治精神和法治环境的损害———
关键词解释
司法界有关人士认为,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后一种权利也叫权力。
住宅权保护我们可以在家中做什么?
“如果有什么地方我们可以放松地生活,那就是我们的家;如果说有什么力量可以合法地破门而入,那就是公权力。”现代社会中,家不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其安全性也是公民隐私权的象征。“看黄碟”事件中,人们议论最多的也就是民警查处的行为是否使张某夫妇的住宅权与隐私权受到侵犯的问题。
事实上,我国法律非常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首先体现在法律法规对于搜查公民住宅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在宪法上确立公民住宅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下,我国的《人民警察法》又对警察出警以及搜查等行为的程序进行了规定,比如警察出警必须要穿制服,还要出示证件,表明合法身份等。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是这种搜查也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由此看来,进入公民的私人住宅进行搜查的权力只能由我国特定国家机关即公安机关行使,而且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有着严格的程序限制。
公民的住宅权保护首先是指公民的居住处所不受无故侵入,而且包括不得干扰公民对生活场所的正常使用,如不得在屋内窃听谈话等;居住处所不受非法搜查;居住处所的物品也不得任意搜查和扣押以及不得非法查封居住处所等。
但当公民在自己家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毒品交易、强奸、施加家庭暴力等的情况下,拥有刑事侦查权的警察依据相关的法定程序,可以破门而入,因为此类行为已经造成了明显的社会危害,国家公权力必须介入。
警察为何而设执法者的角色定位
案例一:1996年4月初,山东省惠民县公安局对该县大桑村组织“严打”,许多爱搓麻将打牌的村民被冠以“赌博犯”被抓走。当时正值农忙季节,大桑村700余名劳动力中有200多名青壮年为躲避抓捕而逃往他乡,执法人员无论是拘禁、罚款还是其他,什么证据、什么手续都没有,数千元的罚款,给一张白条或者什么都不给,留下钱走人。后引发该村数百村民状告惠民县公安局违法办案,此案最终以农民胜诉告终。
案例二:南京某高校学生小顾与女友于“十一”期间赴安徽旅游,到达目的地后在一家旅社投宿,开了一个双人标准间。当晚,几个联防队员冲进房间将正在洗澡的小顾硬从卫生间拖出来,声称小顾没有结婚证同女友开房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最后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三:发生在延安的“夫妻看黄碟民警上门查”事件,时隔两月后,“看黄碟”的张某被刑事拘留,理由是张某在民警入室查处时暴力反抗涉嫌妨害公务罪。
这几起案件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并不陌生。外出,也许就会有人过来要求查看你的身份证,而对方却拒绝出示自己的证件。有时候,我们被口头告知对方是警察,有时,对方干脆就是根本无执法权的所谓“联防队员”或其他保安。被查者虽然一肚子气,但不明白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方?实际上就存在行政权力被滥用或者被冒用的问题。
作为直接面对老百姓的基层行政机关,警察和老百姓打交道最多。按照我国法律的设置,警察拥有的权力分为两部分,一为行政管理权,包括治安管理中的罚款等处罚行为、劳动教育权、强制戒毒权、强制治疗权等;还有一部分是刑事侦查权,包括搜查、讯问等。但实践中,由于个别警察的素质问题,以及权力制约中的漏洞,这些权力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比如,家庭中亲戚间打麻将带点小彩头,却有警察上门抓“赌”等。执法者到底如何准确地定位?如何防范国家公权力被部分执法者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延安“看黄碟”事件再次引起人们对这些问题的思考,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及其他一些法学专家。
专家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
观点:约束警察权力,保护公民私人权利;将来应发展为“官告民”,而不是“民告官”。
必须要明确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必须严格控制在法律的范围以内。法治国家的一个原则是,对官员包括警察来说,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都是禁止的;对普通的公民来说,则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的。警察执法过程中如果违背了这个最大原则,至少会造成3个恶劣结果。首先,老百姓无法了解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的法律后果。因为警察的执法可能超越法律的规定,会让老百姓失去法律的安全感;其二、对警察来说,会出现权力滥用,自认为拥有无限剥夺公民权利的权力;三、让法律的执行失去了最基本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举例来说,今天一个人出门,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告知他某种行为的后果,他无法预测,会担心随时随地会被以任何理由受到警察的追究,这是法治社会中最可怕的事情。
要很好地约束警察权力,必须推进法治改革、司法改革。陈瑞华认为关于这部分的司法改革目标可以是:1、对警察的执法行为尤其是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应更加明确,同时压缩范围。目前,中国警察对老百姓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控制权。实际上,警察追究违法或犯罪必须在社会危害性上,必须将公民的私生活与道德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区分开来。因为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公民个人的私生活范围越来越大,而警察权的无所不在恰恰与之相反。2、将来改革可以将警察拥有的决定权改造成申请权,对任何公民权利自由的剥夺,警察只能申请,由法院做出最终决定。通过司法审查原则,警察权逐渐纳入司法权的控制下,这也是最大的改革。举例来说,警察要对公民罚款,当公民有异议时,法院来举行听证,双方进行辩论,最终由法院作出决定。将来警察的执法方式,应该逐渐改革成“官告民”的方式。以往先追究公民责任,一旦发生错误再由公民“民告官”,这是不公正的。“官告民”将是未来司法改革中最大的变革。3、还有一个改革就是逐渐把警察权实现彻底的分割。因为目前的警察权分为两部分,即治安管理行政权和刑事侦查权。实践中,常常会把刑事侦查权和治安管理处罚权交叉使用,这就带来很大弊端,例如“看黄碟”事件中就存在这个情况。将来必须把它分割到两个机构,治安管理机构和刑事侦查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刘金国观点:只有弱化公权力才能保护私权
其实现代社会就应该弱化公权力,只有弱化了公权力才能保护私权。如今,我们处在“主张权利”的时代,权利意味着人的尊严,作为人格权的隐私权是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几千年来,我们国家一直是权力本位,但随着社会文明进步,蔑视、淡化、侵犯私权利的行为必将受到谴责。中国已经加入WTO,政府角色也在转换,执法者应对此有明确的认识。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胡刚
观点:权利制约权力;执法机关的权威性是靠公正执法树立的。
我个人认为,对夫妻在家看黄碟是否违法的问题已没有争议的必要,而由此引伸的几个社会和法律问题有必要进行以下探讨:
第一、如何保障国家机关的权威,又使权力得到有效的限制?
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公民的权利已有明确规定,同时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专门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明确做了限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禁止皆为自由”就是最大化的鼓励和保障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去创造财富和行使权利,以促进社会进步。如果任凭不受限制的去侵犯权利主体的个性空间,往往会阻碍权利主体的创造力,并会使权利主体没有安全感,而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纵观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严格的程序规定及立法本意,已经明确向有关权力机关表明了这个态度。但实际生活中,因为地区、经济以及个人的观念、人员素质等问题,法的适用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偏差,对于同一个新情况、新问题,在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地区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和观点,这是很正常的,但在个案的具体适用上,绝不能因为人员和地区因素而放弃我国法律适用的平等和统一性。
第二、警察在社会中的公共地位和权力行使。
据近期统计,我国警察每年因公受伤亡事件远远超过西方发达国家的数量,原因多种多样,但基本与我国经济不太发达有关系,财政收入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人力配备和装备的条件。公安机关在人员少、任务重、刑事犯罪手段复杂多样、恶性突发事件多的情况下,保卫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方面所做出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在警力少、装备差、任务重、突发和恶性案件以及伤及人身安全案件时有增加的情况下,将有限的警力放在刀刃上应是公安机关所通盘考虑的迫切问题。近期西安市公安局抽调精兵强将,集中力量打击了西安街头的双抢犯罪行为,并在国庆期间制止和侦破了多起恶性案件,使西安市民明显感到了安全感和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感,这才真正是为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
另外要着重强调的是:公民权利应该得到切实保障,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性不可动摇,但权力机关应明确权威性是靠公正司法或行政来实现的。
法学硕士、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孟利峰律师:
观点:践踏法律程序者践踏的是法律本身;警察正确的做法是查找“黄源”
公权力介入普通公民的私生活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度。如果一任类似“夫妻看黄碟民警上门查”这样的事件蔓延扩大,就可能导致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横行。执法者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反而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执法者要尊重法律,也要明白法律的目的,正确理解法律的本义,懂得打击的对象和保护的范围。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是法治国家文明的体现,国家的权力不能渗透到公民纯粹私人领域的家庭居所。“夫妻看黄碟”事件中,警察不经合法的许可而随随便便找借口进入公民的私人空间,其间的问题引人深思。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非法获取的证据完全拒绝,这也是刑讯逼供等违法执法行为屡有发生的原因之一。
权力的滥用导致普通群众对执法机关的敌视与恐惧,严重损害执法机关的形象,希望通过司法改革来遏止这一现象。另外,加入WTO后,中国法律在和世界接轨,执法者也应有心理转换。具体到“看黄碟”事件中,警察入室后的正确行为应该是查问黄碟来自什么地方,将两口子作为证人来查找黄碟的来源。而非追究夫妻看黄碟的行为,尤其是在事后又将张某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就更是错误了。
西安工程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教师张笑天:
观点:执法人员认识到自己是“公仆”了吗?“容忍”间接导致权力膨胀。
这一案件折射出了行政执法中公权力随意行使,使公民权利被无端践踏的事实。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行政执法人员应转变传统的执法观念,树立公仆意识。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在我国,有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关于行政执法的程序已规定得比较完备,但执法人员并未严格按法律规定执行,“行政就是命令支配”的观念在一些执法者头脑中依然根深蒂固。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大,政府的服务职能日渐增强,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权力与权利的配置日渐平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日益增多,这些都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尽快转变传统的执法观念,树立公仆意识。
其次,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体系。要使权力得到正确的行使,就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我国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主要有两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方式进行的监督。这两种监督渠道都需要通过权利被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起诉才可能启动,而实际当中,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的纠纷毕竟是极少数,大部分行政相对人在权利被侵犯后都选择了容忍,这在很大程度上使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力欲望进一步膨胀。
三是应进一步完善行政相对人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措施。在诸多法律救济措施中,国家赔偿是相当重要的一种,当前的现状是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很狭窄,赔偿的额度很低,这样,即使行政机关因给相对人权益造成侵害而进行赔偿,也不会给自身造成很大的影响。在实践中许多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已经违法,也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但未被列入国家赔偿范围,对这种违法行为顶多是一撤了事,而相对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却无法恢复,即使有的相对人获得了一定赔偿,但赔偿的数额远远不能弥补其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这样一来,国家机关并不需要承担太多的实际责任,而行政执法人员则会更加有恃无恐。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善相对人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措施,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提高赔偿数额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报记者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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