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罚没之后该如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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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11:37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 |||||||||
片花:假冒伪劣堆积如山的画面 主持人:人们经常用"堆积如山"来形容物资数量巨大。但你知道吗?刚才我们看到的这些堆积如山的商品,都是" 假、冒、伪、劣"的商品。据了解,去年广州市质监部门加大打假力度,罚没了货值5500多万元的假冒伪劣商品。如果要 把这些罚没品摆放起来的话,恐怕几个足球场也容不下。现在,这些罚没品已经成为质监部门的一个大包袱:(画面)
采访:广州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 黄剑文 就我们广州市技术监督局整个系统 每年的场租差不多都100万 主持人:打也打了,罚也罚了。罚没之后的东西怎么办?今天我们还想在这方面再跟大家一起算一笔"细帐"。光是 花在仓库上的钱就高达100万,那罚没商品的数量该多么大,而全国各地的罚没商品又会有多少?我想大家不用细算,就可 以感受到这个数字的巨大。面对数量如此巨大的假冒商品,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又摆在人们面前:这些罚没的物资该怎么处理? 主持人+画面+字幕: 据黄主任介绍,对于罚没商品,质监部门通常采用的处理方式有三种:销毁、拍卖或者由相关企业收购; 字幕内容: 质监部门处理罚没商品的三种方式 销毁 拍卖 企业收购; 采访:广州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 黄剑文 比如电视机就打碎 假冒的电视机 好多皮子呀 我们就通过用刀啊剪啊把它剪碎 主持人+画面+字幕: 仅仅"全部销毁"或者"一卖了之",就是最好的处理办法吗? 字幕内容: "全部销毁"或者"一卖了之",是最好的处理办法吗? 采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杨立新 我觉得销毁这个办法并不好,这样一销毁的话,这个财产就彻底没有了,这对社会的财富是个损失。那么,如果说要 是一般的这种变卖的方法,拍卖的这种方法, 那么,还涉及到一个权益保护问题。那我觉得还是采用这种捐赠的方法,把 这个商标啊、假冒的商标什么这些问题做一些处理以后,我觉得捐赠还是最好的方法。 主持人:对于杨教授的提议,广大观众是怎样一个看法呢?我们《法制播报》栏目特地对北京和广州两地的居民进行 了随机采访,并得到了下面这样一些信息: 采访: 广州观众 私企老板 打假的物品肯定不能作为慈善去用,肯定要销毁的 广州观众 教师 能够利用的东西,还是利用不要浪费了 广州观众 公司职员 食品就不好了,商品还可以了,马马虎虎,还可以了。 广州观众 公司职员 但是这产品本来就是伪劣的,我觉得这样子不好。 广州观众 公司职员 你说像服装啊、用品这些东西就是品牌的关系,质量稍微差点,可是对人身体没什么害处 ,这些无所谓。 北京观众 推销员 他是有些困难,但是也不能把这些假冒伪劣的赠送给他们, 因为假冒伪劣的带有一定的 不安全性吧。 广州观众 中学教师 它假冒只不过是说有时候是仿冒了,别人的商标啊,或是那个什么有时候,它产品不一定 说是,就完全不能用了。 北京观众 公司职员 你要是给它毁掉,从资源上也是一种浪费。 主持人:其实,对于能否捐赠这些罚没商品,不仅在市民中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甚至在法学界也存在很大的意见分 歧。 采访:广州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 黄剑文 根据广州市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试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我们是可以,罚没物品经过技术处理以后,是可以捐赠给 慈善部门的。 采访:金杜律师事务所 史玉生 公权机关在对罚没品进行处理的时候呢 他们应当考虑到私权权利人 他的想法 他的愿望和他的要求 如 果(这些罚没物品)通过赠送的方式 再次流散到社会 事实上 对权利人来说呢 是一次二次伤害 而这种伤害 由于它已经披上了一层合法的一种身份 权利人又不能够像第一次那样 再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比如说进行打假 进 行维权 从而使权利人处于一种非常无奈的一种境地 采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杨立新 从民法,特别是物权法这个角度上来说,这些财富都是社会的财富。那你把它都给它消灭掉了,让它一分钱也不剩, 确实保护了权利人的权利了,但是对社会的财富是个损失啊。而且像销毁它的话,还需要很多的金钱啊、人力啊,也要付出很 大代价。那就莫不如把它处理得更好一些,发挥它物的价值。 采访:金杜律师事务所 史玉生 由于这些产品呢,往往都是假冒伪劣的,有一些可能就是完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或者是有一些安全隐患。那么这 些产品如果流散到社会上的话,也可能会带来一些因产品质量导致的人身或者是财产的伤亡。至少呢,不利于全社会呢,打击 伪劣提高产品质量的这样一个促进活动。 采访:隆安律师事物所 李京生 假冒的也不一定就是伪劣的,有些假冒的为了更加仿得更逼真,它这个质量上不一定就差。但是这个罚没品的品种很 多,也不好一概而论。什么可以利用?什么不可以利用?比如那个黄色光盘还有什么可以利用的?但有些服装什么的,把牌摘 了就是一个服装。可能没有名牌的价值那么高,但它可以有很高的使用价值, 还可以利用。 采访:金杜律师事务所 史玉生 这些产品尽管它是假冒伪劣的,尽管是罚没物品,但是呢,不能否认,它们是人们所需要的。它对某些人来讲,它是 有实用价值的。如果完全销毁从经济上来讲 可能是一种浪费,但是法律原则呢,是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应当是将这 些罚没物品予以销毁。 采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杨立新 你说这东西都是社会的,都是国家的,都是人民的,它是这个社会财富总财富的一部分。你干嘛都把它烧掉?都把它 烧掉以后浪费了人力,又把这些财富从地球上毁灭了,变成了灰烬。是不是?对谁有好处?对全体人民没有好处!对全世界人 民都没有好处!你要把它利用起来了,把权利的问题处理得很好,这才是最好的办法,这个思想不能太左了。 主持人:从专家们的争论中,我们不难看出,目前,国家在如何处理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上,缺少一个明确而严格的 规范。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注意这个现象,尽早出台这方面的法规,在保护广大公民、法人利益的同时,能够做到物尽其用。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