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溺水 谁负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17:18 法制播报 | |||||||||
13岁的孟令陆家住安徽省霍邱县的潘集乡,这里有一条河名叫史河,孟令陆身前常常和伙伴们在这儿玩耍,游泳和 捕鱼是他们的常玩的游戏。但是,2003年7月5日,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孟令陆在河里玩耍时溺水身亡了。 好好的孩子就这样莫明的没有了?据孟令陆的父亲回忆,事发当天下午四点左右,孟令陆接到了一个电话之后,就兴 冲冲的跑出了家门,可是这一去,他再也没有回来了。
据了解,打电话的正是孟令陆的朋友陈冉,事发当天,陈冉和同伴刘钰、刘良鑫兄弟俩商量到河里去捕鱼,可由于没 有鱼网,陈冉便打电话给孟令陆,向他借网。 就这样,四个伙伴结伴去捕鱼。他们当中年龄最大的是刘钰,事发时19岁,刘钰的弟弟刘良鑫,15岁,陈冉14 岁。而孟令陆是他们当中年龄最小的。四人因为捕鱼把身上弄脏了,于是商量着到对面的河里洗个澡。 刘钰 事发时19岁 刘良鑫 事发时15岁 陈冉 事发时14岁 孟令陆 事发时13岁 据当时在现场的刘良鑫讲,由于刘钰、刘良鑫、陈冉、孟令陆四人是好伙伴,都知道孟令陆的水性不太好,因此,在 三人下水之前曾对孟令陆讲过,这里水比较深,让他就不要下水,就在岸边上玩一会儿。 就这样,刘良鑫和哥哥刘钰以及陈冉三人就向河的东岸游去了,将孟令陆一人留在了岸边。没一会儿,他们就听到了 救命声。 掉进水的就是孟令陆,随后人们把打捞上来的孟令陆送往了医院。可由于耽误时间较长,孟令陆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突然而至的打击让家人悲痛万分,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孟家更加无法接受。 原来,孟家认为,刘家和陈家的孩子对孟令陆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刘钰、刘良鑫和陈冉的监护人告上法 庭,要求三个孩子共同承担责任,并赔偿人民币32099元。 孟家认为,陈冉的电话是整个事情的起因,而事情发生后,在场的三个当事人并没有实施有利的呼救和救助措施,错 过了抢救时间,从而导致了孟令陆的死亡。 2003年12月,霍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判决被告刘钰补偿原告损失总额32099元中的10%即3209.9元;被告刘良鑫的监护人补偿原告损失总额 的10%即3209.9元;被告陈冉的监护人补偿原告损失总额的10%即3209.9元;原告自行承担70%的损失。 并驳回了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判决都不满意。目前,本案已上诉到了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那么对于孟令陆的意外溺水身亡, 刘钰、刘良鑫和陈冉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呢? 我们采访了北京天时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波。 采访:北京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波 我认为这个本案的第二被告(刘良鑫)和第三被告(陈冉)不应该承担 法律上的责任因为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也同是未成年人那么至于第一被告(刘钰)他是一个成年人虽然他只有19岁但是他是 一个成年人那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作为成年人来讲当未成年人的财产、人身受到侵害的时候他有责任去保护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作为原告方来讲他自己溺水身亡这个责任应当由原告的监护人来承担那么我认为原告的监护人没有履 行到他自己作为监护人的法定义务那么这个责任应当由原告方的监护人来承担 12.4热线提示: 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责任,不能因为客观条件的变更而消除,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因监护不当致使被监 护人受损的,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未成年人溺死事件的发生数量有所下降,但在乡村的事发率却仍居高不下,希望有关 部门能够加强河流安全防范,改善乡村基础设施状况。 《法制播报》416期(2004.5.10北京播出)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