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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热线:公公告儿媳 不仅仅是一套房子的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17:43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主持人: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家庭成员间因为钱物纠纷闹到法庭上的事也并不罕见。每一个案子的背后大多隐藏着一个有关亲情的故事,冷暖炎凉,令人唏嘘不已。我们今天的主人公是大连的赵女士,她丈夫三年前因病去世,两年后,赵女士被公公告上了法庭,起因是房子。

  解说:在起诉书上,作为公公的周传仁要求儿媳妇退还她现在居住的这处房子,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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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这一决定对于赵女士来说,是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的。

  被告 赵女士:我没有房子,我爱人死了,我上哪弄房子.我当初一直都在这里住的嘛

  解说:那么,公公为什么突然要儿媳退房呢,这房子到底是谁的呢?

  原告 周大爷:这房子是我的,叫她给我占了,我为什么不要,现在我没有房子住。

  解说:这位周大爷就是赵女士的公公,今年已经78岁了. 赵女士的丈夫是周大爷的小儿子, 现在他和二儿子一家一起生活. 周大爷二儿媳告诉记者,赵女士现在所住的双兴路53号的房子并不是赵女士的,是1993年周大爷所在单位分给他的。

  而赵女士一家当初会住进去,完全是公公和婆婆不得已的安排.

  被告 赵女士:兄弟之间不和, 不团结, 在家硬打,我公公婆婆看了,不上火嘛. 两个老人商量说, 叫小的走得了, 别在这里受气了.

  解说:原来, 周大爷有三个儿子, 老大早早地出门成家立业了,留下老二,老三和周大爷老两口,一起在五四路3号的一处老房子里共同生活,直到这两个儿子也都分别娶妻生子, 可是, 两个儿媳之间的唇枪舌战让两位老人苦恼不已。原打算让三儿子一家搬出老宅可以减少一些家庭矛盾,没想到,新的纷争因为搬家出现了

  原告周大爷的二儿媳:我老婆婆身体不好,脑血栓右边瘫痪,叫她回家照顾老人,她都不回家,春节叫她回家照顾老人,她都不回家。

  被告 赵女士:她就是胡说八道,你叫她来,你叫她来找我,我和她对面说,怎么没去,我和孩子经常去,买东西,她根本就不在家。

  解说:周家的生活在两个儿媳的争吵中,一天天过去了。1998年底周大爷的老伴因病离开了人世,2001年底赵女士的丈夫因患癌症也相继去世。儿子去世不到两年,周大爷向儿媳提出了要收回双兴街的房子,对于这一点,周家是这样解释的.

  原告周大爷的二儿媳:她现在养活老人,老人不可能跟她要房子,你说是不是,现在老人就说是他的房子,我必须得要房子。

  解说:据记者了解, 2003年4月, 老人原先居住的五四路3号的房子已经动迁改造了, 现在老人和二儿子一家同住一处房子,感觉生活很不方便,现在,周家人已经对双兴路的这处房子有了另外的打算.

  原告周大爷的二儿媳:这个房子窄, (我的)孩子25岁了,面临结婚,儿子结婚没有房子住, 有那个房子我就宽敞多了,也给我解决了不少问题.

  解说: 可是,面对周家的退房要求, 赵女士实在无法接受.

  被告 赵女士:给我撵出这个房子,我上哪儿去,我上哪去住,要是有地方,我就和孩子走,我就不在这个家了,我在家,惹这个气干什么.

  解说: 由于儿媳坚持不退房,2003年10月,老人一纸诉状,将儿媳告上了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赵女士却意外地发现周家作为拆迁户,在动迁安置时领走了一笔数额不小的安置费.

  原告周大爷的二儿媳:动迁的时候,提前三天去办理手续.老公公去签字去拿的钱,拿了多少钱, 拿了十万多吧.

  解说: 赵女士认为,虽然自己当初搬了出来,但是一家三口的户口仍然是在五四路三号.作为法定的共居人口, 赵女士没有得到动迁安置的房子,也没有领到任何动迁安置费,因此赵女士更有理由不能腾退双兴街的房子。

  被告赵女士的诉讼代理人:周传仁已经把动迁和再安置费用都享有了,就没给我的当时人赵女士,同时双兴街,也是原告周传仁叫去住的,所以她应该在这里居住,这属于家庭互相对换房子。

  主持人: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周大爷是双兴街53号房子的合法承租人, 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但是,赵女士享有居住权的五四路3号已被拆迁,周大爷已经得到相应的补偿.在赵女士目前没有其他住房的情况下,周大爷要求赵女士腾退房屋,违反了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故法院对周大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目前周大爷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目前呢,赵女士和女儿仍住在双兴街的房子里, 她们除了等待二审判决的结果, 还能做些什么呢? 让我们听听律师的意见.

  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邓泽敏 :至于二审(这个案子),周大爷上诉这个案子,对周大爷来讲,我个人认为不太乐观。

  律师介绍:邓泽敏,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2年被北京市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称号.《关于住宅商品房市场的调研与建议》一文获北京市统战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

  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邓泽敏:因为三儿媳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抗辩,首先呢就从老宅子来讲,她当时在那有户口,那应该在老宅有共居人的关系,她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这样她去找房子也好或者买房子也好,客观上都没有一个经济条件,从公房来讲,虽然是周大爷租住的房子,合法的承租人,但是三儿媳她没有腾退的条件因为她没有享受到拆迁安置补偿费,没地去居住,从咱们国家的角度,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她没有腾退的条件,你不能让她们住到大街上去,所以三儿媳从公平的角度来进行抗辩。

  124热线提示:

  1. 共居人口有权享受因房屋租赁, 拆迁安置以及房屋产权转移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经济补偿.

  2. 被告赵女士没有享受法定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 客观上不具备买房或租房的经济条件, 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承租的公房,违反了我国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公平和诚信原则.

  《法制播报》北京地区中国教育电视台3套 周一至周五19:30首播,次日14:30重播

  其它地区参见news.sina.com.cn/s/2004-06-11/16113402319.shtml

  新闻线索请拨打010—847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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