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热线:十万伏电压毁少女双臂 艰难维权十六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10:51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 |||||||||
主持人:最近《法制播报》安徽记者站接待了一位残疾女青年的来访。她十六年前因意外失去了双臂。为了讨一个说法,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为了能够装上假肢,十六年来,她四处奔波。 解说: 她叫殷海燕,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尹塘村人,十六年前,也就是1988年,那天,年仅12岁的海燕像往常一样去学校上课,由于突感尿急,她跑进了距离学校不足500米
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尹塘村村民殷海燕 :当时我进去是解小便,当时我也不知道那上面有高压线,就起来的时候,突然轰的一声,然后什么就不知道了。 解说:据海燕的父亲介绍,海燕倒下的地方是当地的一个配电房。 殷海燕的父亲:配电房是土基砌的,风吹下雨墙就倒塌了两方,一方墙墙拐处,她就在那地方解小便。解小便起来的时候,头发搭到眼睛上去了,自己起来把裤子拎好以后,把头发拿手一捋,一捋就弄到高压线(上去了)。 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尹塘村村民殷海燕:当我醒来的时候,我的双手已经烧得像黑炭一样,焦了。我当时看了自己,又再一次昏死过去,是父亲做人工呼吸,抢救了好几分钟才把我从死亡线上抢救过来的。 解说:按照有关建设规范,变压器应当距离地面2.5米,如果这个变压器达到了这一标准,海燕也许不会因为一次小解就使自己失去了双臂。 殷海燕的父亲:变压器架设离地面2尺多高,还不足1米。 解说:周围村民也证实了海燕父亲的说法。 殷海燕同村村民:这个(房子)是出事以后再盖的房子,以前没有这个房子,以前就是稍微用围墙挡了一下子。 殷海燕同村村民:当时在1988年变压器1米高,四周是土围的,下雨倒塌,小孩子容易进去解小便,解大便都可以,当时安全上是有些不妥,电压是10万伏。 安徽省南陵县葛林乡尹塘村村委会原主任 陈桂明 :【记者】当时变压器有多高? 当时有1米2左右,当时有1米2左右,当初是1米2,后来周围有土就达不到1米2了。 解说:1995年,也就是意外发生之后的第七年,海燕一纸诉状将葛林乡尹塘村民委员会和葛林乡农电站告上了法庭。然而,直到1997年,殷海燕才在安徽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拿到了15000元的赔偿款。其中,葛林乡尹塘村赔偿7500元,尹塘村委会赔偿4000元,南陵县农电总站在此之前的3500元捐款,充抵尹塘村对海燕的赔偿。但是拿到调解书的海燕却说调解不公平。 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尹塘村村民殷海燕:我当时也哭了,我说这样的调解对我来说实在是不公平的,我告的是供电部门,怎么最后主要被告怎么成为乡政府了?他(法官)说乡政府是管变压器的。 记者:也就是说被告主体更换了,你不知道? 殷海燕:我不知道,就是最后拿到调解书的时候才知道。 殷海燕的父亲:那时我们还以为供电局和农电站就一个口子,就直接告农电站,因为农电站的工资都是供电局发的,农电站的一切维修权,高压线都属于农电站的工作人员他们管理的。 解说:海燕明明告的是乡农电站,最后怎么变成乡政府了呢?记者来到了南陵县人民法院了解情况,专门负责此案的原分管副院长接受了我们的采访。 安徽芜湖市南陵县法院原副院长 沈为人 :当事人起诉的是当时是尹塘村民委员会,是第一被告,我们首先讲主体,第二被告是葛林乡农电站,这两个主体我们经过审查以后,认为乡农电站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必须要变换主体,就由葛林乡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所以我们这个案子也是按照这两个主体来处理的。 解说:按照有关规定,变压器的产权单位要承担对海燕的赔偿责任,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无论是村委会还是乡政府,都不承认这个"惹事"变压器的产权是自己的。 安徽省南陵县葛林乡尹塘村村委会原主任 陈桂明 :我们变压器是1973年架设的,我是1984年来当村委会主任,变压器1985(年)1986年产权就划归供电局了。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供电公司党委书记 陈涤新 :管理一直都没有变更,一直到最近国家搞农网改造,从1998年下半年国家开始搞农网改造,朱镕基当总理的时候,启动了国债资金,搞一期农网改造,二期农网改造,两期农网改造结束以后,资产无偿移交给供电部门,正式移交应该是21世纪才移交的。 解说:但是记者从尹塘村村委会出具的一份高压线路管理说明上看到,当时尹塘村的高压线路和变压器一切投资都是由县供电局和乡农电站供应,高压线路和变压器的维护均由乡农电站负责管理,村里只负责低压线路的维护。村委会和供电局双方对变压器产权互相推诿,看来只有法院的调查才能还事实以真相。 安徽芜湖市南陵县法院原副院长 沈为人:这个变压器当时是大队买的,大队买回来以后大队装的,所以与供电局是没有关系的。 解说:通过调解,海燕得到了15000的赔偿,可这些钱对于她的治疗来讲只是杯水车薪,因此海燕并不满意。 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尹塘村村民殷海燕 :我没签字,我用脚会写字,但是我没签字,那时候我已经成年了,我22岁了,我已经成年了,可以讲父亲代替不了我,我有我自己的想法,因为我是受害人,父亲不能代替我。 解说:渐渐长大的殷海燕,坚强地生活了下来,而且她也慢慢地学会了用脚料理日常生活。 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尹塘村村民殷海燕 :我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装上假肢,让自己能够吃上饭,解决大小便自理的问题,从而找一份力所能及的工作,不想成为父母的累赘和社会的负担吧。 解说:现在海燕该怎么办呢?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涛:当事人本人在调解协议上也没有最终签字,这样的调解协议根本不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介绍:袁涛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2003年被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特聘为第一批"北京市未成年人维权律师" 。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涛:她可以通过这样一个程序,也就是说由法院的院长或者上级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使本案(进入)再审程序。这样她可以再次将有关的责任部门和当事人告上法庭。这样可以再次获得赔偿,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12-4提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结束语:如果您愿意帮助海燕安上一对飞翔的翅膀,您可以按照以下地址与海燕取得联系。地址是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尹塘村,邮编242407,电话:0553-6771959 《法制播报》北京地区中国教育电视台3套 周一至周五19:30首播,次日14:30重播 其它地区参见news.sina.com.cn/s/2004-06-11/16113402319.shtml 新闻线索请拨打010—84720124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