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逆行被罚50元 法学大学生将交警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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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16:57 扬子晚报 | ||||||||
在大多数市民眼中,骑车逆道行驶被罚款是很正常的事,但罚多罚少,“违法者”一般不会与交警较真。但近日,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大学生却和交警的一次处罚顶真起来,并以其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行政职权为名将开罚单的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这位大学生告诉记者,“原本定在昨天上午开庭审案,但对方却突然要求和解,不仅退回了当初罚我的50元,还将200元诉讼费也一并退还。无奈之下,我只好撤诉。”
虽然逆行,但罚50元太重 冯桦是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名在校大四学生。今年9月18日中午,他在新百前面的自行车停车处取车后,就从中山东路靠新街口十字路口段由东向西向新街口十字路口行驶,当他骑到十字路口处时,被当时正在执勤的交警拦住,告知他逆向行驶违反了交通法,并让他缴纳了50元的罚款。 冯桦一方面承认自己的确逆行,但同时他认为交警的处罚非常不合理:“因为当时我的车速很慢,其次,当时路况很好,一辆由西向东的非机动车都没有,完全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怎么能一下子罚我50元呢?”事后,冯桦在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后,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让他觉得自己的想法是对的。按此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根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但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就可放行。 “我知道我能打赢这场官司” 凭借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冯桦当即就拟下了一份行政诉讼的起诉书。在起诉书中,他谈到了交警在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和八十九条中所存在的尺度问题。他认为,交警罚他50元,是按照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为依据的,即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但他认为,第八十七条是第七章法律责任的第一条,有总领第七章的作用,应该作为交警进行处罚的一般依据,只有在特殊情况和出现细节问题时,才能进一步用其他条款。冯桦在一开始递诉讼书的时候,就信心十足:“我一定能打赢官司!” “我只是不想选择沉默” 当记者问到冯桦为什么会选择上法庭,来解决这样一件众人眼中“微不足道”的事时,冯桦谈到了自己的真实想法:“众所周知,在我们的社会中,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时,每每总是扮演着弱者的角色。面对不公平的待遇时,公民总是选择了沉默。所以,当我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时,一方面是一种无奈,同时也是想唤起法律意识在人们心中的觉醒。”但当记者问及,这场诉讼是否会助长一些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违章行为时,冯桦表示,这就不是他的事了,这些还得依赖相关执法单位。实习生 杨颢 本报记者 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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