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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播报:老父遗产惹纠纷 母女不和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15:02 《法制播报》

  主持人:一提起遗产纠纷,我们很自然地就想到是老人去世后,子女们之间的纠纷。但是最近给我们124热线打来电话的姜玉杰女士的情况有些特殊,因为和她发生遗产纠纷的,不是她的兄弟姐妹,而是她年近八十高龄的继母。这母女俩到底有什么样的矛盾要闹上法庭呢?事情的起因源于姜女士父亲生前购买的一套住房。

  解说:姜女士的父亲姜复初逝世于2001年,姜老先生生前与老伴也就是姜女士的继
母金惠珍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一套两居室住房里。姜老先生去世后,金惠珍也搬出了这套房子回到山西老家。由于姜女士的工作单位离这套房子很近,所以她便打算搬来居住,可是却迟迟不能进门。于是姜女士便将她的继母金惠珍告上了法庭。

  姜女士:就是从去年11月份我就打电话给她,我说你什么回来你什么时候把门给我开开,我进去住,她说她回不来,她说过一个月,我就等,等了好几个月都没回来,就是没办法了我才起诉,因为我进不去。

  解说:作为被告的金惠珍老人由于年事已高并没有出庭,而是由她的代理人及律师代替她出庭。在金惠珍老人的律师看来,对于这套住房,姜女士根本就没有居住的权利。

  被告律师:这个房子呢确系姜复初和金惠珍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是呢房款的交付呢 ,有一部分是在姜复初生存期间交付的,有一部分是在姜复初死后由金惠珍个人交付的。在姜复初去世后呢,这个单位呢,产权证书呢在发放的时候就直接变更到金惠珍名下,因此这个房屋我们认为应该确认为金惠珍的房屋为宜吧。

  解说:对于被告律师的这种说法,姜女士表示并不认同。在她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姜老先生生前所立的遗嘱,在遗嘱中姜复初表示在自己去世后,该套住房中的二分之一归女儿姜玉杰所有。据姜女士讲,姜复初其实是她的大爷,她从3岁起便过继给姜复初作养女,她们的父女关系是得到法律认可的。说到父亲的遗嘱,姜女士不禁落泪。

  姜玉杰:我跟被告说一下我父亲为什么给我留这个房,北京现在就我一个人,我嫁了一个丈夫是二婚,我自己又有病不能生孩子,所以他的孩子不是我的,我在那边也受欺负,所以我父亲才给我留这房,说如果你要是离婚,好歹你有个地方接脚。

  解说:对于原告这份遗嘱的真伪,被告方在庭上并没有质疑。但是被告方认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诉讼的期限是两年,时间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开始。姜复初老人于2001年去世,今年已经是2004年,所以本案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并且对该遗嘱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

  被告律师:遗产呢,按照继承法规定,它是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的所有财产,但是这个房屋呢,从目前证据来看呢,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取得的,而且房屋的合法的所有人呢是被告金惠珍,所以原告所持有的遗嘱,我们认为是无效遗嘱,是不能进行遗产分割的。

  解说: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房屋的房产证是于2002年发放的,此时姜复初老人已经去世。但姜女士认为该住房是她父亲去世前用两位老人的工龄折价购买的,她父亲与金惠珍是夫妻关系,所以这套房屋理应是她父亲的合法财产。并且金惠珍一直对她隐瞒了房产证的事情。

  姜玉杰:我父亲去世没多久我问过就是金惠珍,房产证下来没有,她说没有,我一直就不知道房产证什么时候下来的。2004年4月金惠珍委托别人跟找我谈卖房一事,我不卖,来人就说遗嘱无效什么的,我才知道我的权利被侵犯了。

  解说:在当天庭审的最后,被告金惠珍的代理人李振伟表示金惠珍不愿意让姜玉杰搬进这套房子其实另有原因。

  被告代理人 李振伟:原告呢打过老太太,就是打过被告,打过被告呢,打得非常凶的,当时也报110了,长期打,所以老太太实在跟她过不了,也没办法在一个房子里住,明白吧,见着她就哆嗦,就能达到这种效果。

  主持人:这样看来,这起官司说到底是由于姜玉杰与继母金惠珍关系不和引起的。案件过程可以清晰明了,但说到家务事,可就不好分是非对错了。据姜玉杰说,她确实打过金惠珍一次,但事情的起因是金惠珍先对她进行了侮辱性的语言攻击,她一时冲动才动了手。并且事后她还向金惠珍赔礼道歉了。在庭下我们的记者也采访了姜玉杰,姜玉杰也表示,她与继母并非不能相容。

  姜玉杰:生活嘛肯定会有点小摩擦,我们俩吵过两次架,对是不对,我过后都给她赔礼道歉,算了大妈,我不懂事,不要跟我一般见识,您消消气什么的,说白了,我哄她也就是让她对我继(养)父好点,我年轻我不在乎我无所谓。

  解说:在采访过程中,姜女士带我们去看了那套两居室住房所在的小区。姜女士说自己从小就住在这里,对这里有很深的感情,而现在家门紧锁,自己又和继母闹上了法庭,心里很不是滋味。在小区里,我们还碰见了姜女士家的老邻居。

  姜女士:张师傅你说我大妈,她跟人家说,她跟法院说见着我就哆嗦,怕我,我给她吓走了。

  邻居:胡说八道,她一百句话,一句实话都没有,最坏的女人,再没有比她再坏的女人了,我可以作证,我是粗人,不会说瞎话,会说实话。

  解说:看来在相处的过程中,姜女士与继母都有做事不当的地方。不过母女俩毕竟是一家人,在一起生活了十多年,感情总归是有的。虽然我们没能见到金惠珍老人,但他的代理人告诉我们金惠珍老人并没有和姜女士闹翻的意思。

  被告代理人 李振伟:这个案子败与胜,这个结果对我们来说没有什么,如果胜了的话我们也会给姜玉杰一部分补偿,如果败了的话,我们就服从法院的分配,服从法院的判决,就是这个样子。

  主持人:有句老话叫清官难断家务事,姜女士与继母之间存在的隔阂只有他们两个人自己才能化解。接下来我们不妨换一换思维方式,听一听律师对这起案件的看法。

  主持人:引起姜女士与继母纠纷的这套住房,是姜女士的父亲姜复初在生前与妻子共同购买的,但在房产证发放时姜复初已经去世,于是产权人的名字就变更成了姜女士的继母金惠珍。尽管姜女士手中拿有父亲的遗嘱,但继母对此并不认可。那么律师对金惠珍变更房产证的行为是怎么看的呢?

  变更房产证侵犯原告权利

  解说:在采访中,金惠珍的代理人一直强调,在金惠珍看来,丈夫去世后这套房子就是属于她一个人的,所以房产证变更成她的名字顺理成章。那么律师对这个问题是怎么看的呢?

  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军:首先原告的继(养)父吧,他从去世之日,这份遗嘱就生效了,那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这套房子呢,是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遗产没有分割,但是原告的权利呢,是可以确定的,但是在2002年被告单方把这套原属于原被告双方共有的这套房子呢到房管局进行了变更 从这个时候起被告就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主持人: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在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下。对于这个问题律师也给了我们明确的答复。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解说:在法庭上,被告律师反复强调,原告主张自己继承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起始时间是原告父亲去世之日,所以本案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这样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军: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对它侵犯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你有权利取得法律的保护,而不是像被告律师所主张的,说从被告父亲去世之日起,两年内你不主张权利诉讼权利就终断了,他这个理解是不正确的。

  主持人:由于被告金惠珍一直主观认为,这套两居室的住房理应归自己一人所有,所以她有权单方变更房子的产权人,无需征得他人同意。但律师对此却另有一番解释。

  原告是否得知产权人变更是关键

  解说:针对被告律师在法庭上所指出的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姜女士给出的解释是,她一直不知道房屋的产权证已经发放,也不知道产权人的名字已经改成了金惠珍。金惠珍一直在这件事情上对她进行了隐瞒。那么姜女士是否知道产权人变更将会对本案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军:如果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20年的诉讼有效期限,在20年期间,就是如果我不知道这个,这个诉讼时效是一直存在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必须要确定就是2002年被告在单方变更这套房子的时候,原告对这个情况是否明知,还是不知道,如果原告并不知道,那并不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限。

  主持人:按照律师的说法,姜女士的案子依然在诉讼有效期内。本案目前没有宣判,双方在法庭上也表示可以接受调解。姜玉杰与金惠珍虽然不是亲母女,但毕竟共同生活过,我们也希望本案能有一个圆满的结果。(编导:李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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