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龄女向往高薪偷渡出国 淘金梦破灭被迫卖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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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9:45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 2005年3月1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大组织跨国卖淫案,刘小琼等5名被告人被一审判处13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案背后,是许多妙龄女不堪回首的血泪历史…… 高薪诱惑 偷渡出国
2002年,正值妙龄的阮秋红在一家酒店当服务员,收入低微,还要负担家用。她想换一份更赚钱的工作,可身无一技之长。一天,一位名叫刘小琼的“富婆”找到阮秋红,鼓动她到国外“赚大钱”。 时年32岁的刘小琼是玉林市陆川县人,大专毕业后,通过别人的介绍跑到国外去“打天下”。没多久,刘小琼就“衣锦还乡”了,她向阮秋红吹嘘说:“我的男朋友是马来西亚的富豪,开有很多家公司,还有几家酒店。你想去马来西亚赚洋钱,跟我说一声,保你几年内同样成为富婆!” 刘小琼的一番话,让阮秋红动心了。可是,刘小琼话锋一转:“去马来西亚办护照每人3万元人民币。”阮秋红说没有那么多钱,刘小琼趁机说:“没关系的,我先借给你,你到马来西亚打工,不到半年就可以还清债务了。”阮秋红想也没有多想就答应了刘小琼。同时,应刘小琼的要求,阮秋红还把自己的好姐妹尤青青介绍给刘小琼。 2002年底,阮秋红和尤青青在刘小琼的带领下,取道广州,用假护照蒙混过关,满怀憧憬地踏上马来西亚的土地。 发财梦破 被迫“接客” 刘小琼带着阮秋红和尤青青来到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后,便露出“狼外婆”的真面目:她把阮秋红和尤青青的护照收了起来,直接把她们带到一家名为“金色年华”的夜总会,要她们当坐台小姐。 阮秋红和尤青青坚决不肯就范,刘小琼便将她们锁在一间狭小昏暗的屋子里,对她们说:“你们要好好想一想,依了我,你们就有饭吃,要是不答应,你们饿死我也不管。” 阮秋红和尤青青被饿了3天后,她们妥协了:“到了这个地步,我们依了她吧。留着性命,再想法子逃出去……”于是,她们开始了不知哪天是尽头的“接客”生涯……每天,刘小琼让几个男子看守着她们两人,她们上班、吃饭、睡觉甚至上厕所都有专人盯着。尽管如此,阮秋红和尤青青还是尽可能地寻求出逃的机会。 阮秋红“接客”得到的钱,一半要交给夜总会,一半由夜总会打到她的户头。不过,她也拿不到这笔钱,因为出国时刘小琼说帮她垫付了3万元,刘小琼从账户上直接掠取了她的收入。出国“淘金”的阮秋红终日以泪洗面。 刘小琼在组织阮秋红和尤青青偷渡出国的同时,还不断动用各种社会关系诱骗别的女子出国,胁迫她们从事色情行业。刘小琼公开对朋友们许诺:谁给她介绍一个女孩,她付给介绍费2000至3000元。刘小琼的朋友曾艳、欧丹妮、黄坚等人受到利益驱使,以“到国外打工赚大钱”为诱饵,骗取一个个单纯的女子的信任……有时,刘小琼一次就能带近10个姑娘出国。 好人相助 逃出淫窝 这些姑娘发现误入淫窟,后悔之余都想逃出来。这期间,阮秋红和尤青青幸运地遇上了一位好心人。 2003年1月初的一天,阮秋红和尤青青愁苦的神情引起马来西亚华人郑先生的注意。郑先生非常同情她们,决定赞助她们脱离苦海。他东拼西凑了2万元马来西亚币,把阮秋红和尤青青赎了出来。 2003年8月13日,阮秋红和尤青青在郑先生的资助下,乘飞机回到了日思夜想的祖国。 继阮秋红和尤青青之后,有两名勇敢的姑娘靠自己的力量逃出淫窟。胡琳、郭茜自从被迫卖淫之后,一直寻求逃跑的机会。有一天,她们在两名男子的监视下上街买东西时,趁机向店主求救,店主偷偷给她们画了一张标有“马来西亚华人公会”的图纸,胡琳和郭茜把图藏在身上。 2004年1月31日凌晨,胡琳、郭茜两人偷偷顺着窗口从铁管滑到地面,跑到大街上,拦住一辆出租车,司机看了她们的地图后,将她们送到“马来西亚华人公会”。公会的公众服务及投诉部主任张天赐接待了她们,两位姑娘靠智慧和勇气成功逃出淫窟,在华人公会的帮助下返回祖国。 回国报案 蛇头落网 国内,警方接到姑娘们的报案后,马上展开侦破工作。2004年1月19日,刘小琼在南宁市落入法网。 2005年3月1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跨国组织卖淫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至2004年1月间,被告人刘小琼以到马来西亚做服务员及做三陪小姐为名,自己及通过被告人曾艳、欧丹妮、黄秀群、黄坚介绍,将多名妇女组织到马来西亚的色情场所,采用人身控制的方法进行组织卖淫活动。此外,被告人刘小琼还于2003年2月8日非法提供他人护照给李某使用,准备将李某偷带出国境前往马来西亚,后李某在通关检查时被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小琼目无国法,组织妇女到马来西亚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还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曾艳、欧丹妮、黄秀群、黄坚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遂依法判决刘小琼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曾艳、欧丹妮、黄秀群、黄坚3-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注:文中受害者均为化名)(记者覃炳陆 通讯员晨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