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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爆炸烧伤消费者 四家法院推诿四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19:46 民主与法制时报

  6年前,一起发生在阆中“茗香楼”饭店的天然气爆炸案,致使女老板的丈夫和另3名消费者被不同程度烧伤。事发后,两名受害者诉诸法院,其中一人因老板缺乏可执行的财产,被4家法院踢了4年皮球,去年底,法院总算确定了执行方案,但受害人要全部得到这笔赔偿,还需等待275年。当事人一怒之下,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

  爆炸烧伤带来的不幸

  今年3月1日,记者在阆中采访了解到,1999年7月21日晚,阆中市公安局民警敬渊、杜春全同阆中市检察院干部刘星、阆中市建设局苟朝武在刘星的夫人安蓉开的“茗香楼”饭店吃饭,因饭店管理人员的疏漏,导致天然气泄露,后来发生爆炸,致使敬渊、杜春全、刘星、苟朝武4人均被烧伤。几人经医院治疗,花去大笔医疗费。4人中敬渊的伤情最严重,后经原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为四级伤残。

  年仅26岁的敬渊,外表英俊,可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让他面目全非,经治疗后身上仍留下多处疤痕,而且双手也被烧变形,失去部分功能。他悲伤地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我经历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但可悲的是,法院判决后,我几乎没有得到什么赔偿……”

  艰难诉讼换来的结果

  1999年11月,杜春全最先向阆中市法院提起诉讼,官司打得比较顺利,2000年10月便进入了执行阶段,阆中市法院还支持了杜春全关于将刘星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2001年上半年,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仪陇县法院将刘星夫妇一处价值10多万元的门面执行给杜。

  然而敬渊的官司却经历了曲折。他于2000年5月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递交《先予执行申请书》,阆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由审判长口头回绝了敬渊的先予执行申请。一审判决后敬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后以“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裁定发回重审,判决后,敬渊再度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9月3日,中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茗香楼”老板安蓉赔偿敬渊各项费用198463.10元。在敬案尚未终审判决的过程中,同样被烧伤的苟朝武因是刘星的妹夫,双方便于2001年7月4日达成了赔偿协议:刘星夫妇将一套面积为118平方米的住房及室内空调、彩电等家具抵赔给了苟朝武。

  敬案进入执行阶段后,他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追加刘星为被执行人。可是,阆中市法院迟迟不予答复。案子被拖延了整整4个月仍没有动静。

  四家法院四年的推诿

  阆中市法院究竟在做什么?敬渊禁不住便去询问,后得知案子已经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仪陇县人民法院执行。

  记者找到阆中市法院当时负责执行的法官刘杰,刘解释说,安蓉的财产基本上已经被执行给杜春全和抵偿给苟朝武了,加之申请人是公安民警,被申请人又是检察官的家属,作为法院执行很不便,为了让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意见,法院经研究后决定移交。记者在此案的案卷中见到了中级法院下达的将此案指定给仪陇县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时间是2002年1月16日。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记者在案卷中没有看到仪陇县法院执行的任何材料,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意味着仪陇县法院没有做任何工作。4个月后,案子又被中级法院指定给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

  南部县法院当时负责此案执行的法官邱书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但从案卷材料可见,该院还是做了一些工作。从2002年6月11日起到2003年4月22日止,法官先后5次到阆中找双方当事人座谈,其间,双方就如何处置被查封的“茗香楼”饭店动产和装修部分财产(房产属农业银行)达成共识:经评估后拍卖,所得资金用于支付给敬渊。可拍卖时仅卖了不到2万元,后来南部县法院便裁定中止执行。此时,敬渊提出的追加刘星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仍然没得到法院支持。

  万般无奈之下,敬多次找到南充市中级法院执行局,2004年2月10日,该院又指定西充县人民法院恢复对此案的执行。西充县法院首先裁定追加刘星为被执行人,并于2004年4月6日通知阆中市财政局,要求每个月从刘星的工资中扣除400元支付给敬渊。“按这样支付,我需等41年时间啊。”可尽管如此,敬渊也表示愿意接受,他说:“奔波多年,我总算得到了点安慰。”

  275年的执行惹恼申请人

  让敬渊万万没想到的是,每月400元的执行只持续了两个月,此后就变成了每月60元,这样算来,要执行完此案,敬渊还需等待275年。

  西充县法院执行庭庭长湛利民告诉记者,每月400元的执行决定下达后,刘星夫妇跑到法院哭闹,称他们一家生活困难,同时拿来两张证明,一张是2004年6月28日居委会为其开的有关安蓉下岗,全家靠刘星工资生活的证明,另一张是2004年6月30日阆中市检察院为其出具的有关刘星工资仅747元,且一家三口全靠这笔工资养活的证明。法院调查了阆中市最低生活保障是184元,3个人共需552元,另外子女抚养、教育等费用还需开支,因此法院请示南充市中级法院后,便决定每月执行60元。

  记者采访刘星时,他说他自己看病也需要钱,同时还向父母、兄弟及亲戚借了不少,他已经走到山穷水尽的地步了。据记者调查,在敬渊的案子还在诉讼过程中,刘星的父母就购买了一处价值17万多元的商业用房,在敬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第二天,刘星的父母又购买了一处地产,该地产仅土地出让金就缴纳了73105元。这一点,刘星也没有否认,但他说这都是他兄弟资助父母购买的。可敬渊认为这里面存有猫腻。

  敬渊曾将这些证据提交到几家法院,法院调查后认为财产不属于刘星夫妇,故不能执行。一气之下,敬渊便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确认申请书》,他认为,导致他应得到的赔偿迟迟不能兑现跟法院的过错及相互推诿有直接的关系,故法院应确认他的申请。

  根源在于阆中法院就敬渊一案,记者采访了西华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冯开煦。冯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该案的关键在于阆中市人民法院的错误。

  首先,阆中市法院对敬渊一案采取简易程序是不对的,导致敬渊瞎折腾一阵,致使时间被拖延,进而使该案的执行也遭遇困难。

  其次,爆炸烧伤所牵涉到的敬渊、杜春全、苟朝武等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又因同一原因被烧伤,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为了保证所有受害人均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人民法院应该将几个案子合并审理。即使杜春全先起诉,法院也应该问敬渊、苟朝武等人是否要起诉,如果要起诉就共同诉讼,如果不起诉愿意跟对方和解,那么和解协议也需经法院确认,否则应视为无效。然而阆中市法院没采取合并审案,在刘星夫妇同苟朝武达成赔偿协议并抵偿财产后也没视之无效,从而导致法院在执行敬渊一案时遇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尴尬。

  冯开煦教授还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该案受害人完全符合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法院没有理由两度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像此类案件,法院在将几个受害人的诉讼合并审理前,应该先予将被告的财产执行一部分由法院掌控,并按比例分配给几个受害人用于看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的财产。待法院审结并正式执行时,再按照判决及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将被告可执行财产按比例分摊给不同的受害人。

  针对追加被执行人,冯教授说,法院虽然有一定自由裁定权,但同一家法院不能因同类案件出现偏颇,如阆中市法院支持了杜春全关于追加刘星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就没有理由不支持敬渊的申请。

  冯教授还称,敬渊申请国家赔偿有一定理由,但他目前最好的办法是让法院给他出具一份《债权书》,并随时搜集刘星夫妇财产的证据,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本报专稿/记者逸西《四川日报》记者李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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