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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不同的司法理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9:10 东方早报

  湖北京山县的佘祥林因为涉嫌杀妻两审被判处死刑,再审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在经过长达11年的监禁之后,因为妻子的意外归来,而被释放。(见3月31日《新京报》)

  继日前曝光的河北“聂树斌强奸错杀案”之后,这又是一起令人嗟叹的冤案。有人从刑讯逼供入手,希望探求我国执法体制的弊端,还有人从“疑罪从无”原则出发,探求现代的司法理念,甚至有人彻底检讨中国的死刑制度,认为应当尽快废除死刑。

  这些当然都是有价值的议论。可是在认真分析这些冤假错案之后,我们不能不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指导下,任何完善的程序都可能会被“偷工减料”。减少死刑固然有助于人权的改善,但是,长期的牢狱监禁,其精神上的损害可能更大。

  假如我们这个社会没有从制度上做到以人为本,没有树立正确的公平观念,那么,今后类似的冤假错案仍然会发生。在限期破案的行政命令督促之下,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为了早日破案,必定会采取更加严厉的破案手段,类似屈打成招的情况还会发生。

  司法人员遵循程序、从容不迫,才是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根本途径。当年,为了侦破碎尸杀人案,美国著名的华裔侦探李昌钰博士在湖边从容地用粉碎机和铁筛子将雪地中泥土仔细地过滤了一遍。可以设想,假如在他的背后有各种各样的官员督促,假如被害人的家属要求侦查人员限期破案,假如法律规定了苛刻的破案日期,那么,已经开始的侦查工作将不得不停止,对犯罪现场的排查工作将不会如此的具体细致,杀人案件也不会被侦破。

  两种不同的司法理念,造就了两种不同的结果。过去我们认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就是要限期破案,就是要提高效率。其实这是一种天大的误解。提高破案效率与追求公平并行不悖。在案件没有侦破之前,应当假定犯罪嫌疑人是无辜的。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同时,侦查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调动一切合法的侦查手段,尽快破获案件。司法存在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出现错误。当把所有出现错误的细节加在一起的时候,就会形成惊天动地的冤假错案。因此,增加每一个司法环节的透明度,建立可以随时纠错的循环机制,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最有效方法。在侦查环节,律师的及时参与可以防止刑讯逼供。在控诉阶段,公诉人及时将指控犯罪的证据交给法院和辩护人,可以防止公诉人暗中做手脚。在审判阶段,通过公开审判,充分质证,可以保证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被充分采纳。总之,只有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妻子的归来,拯救了一个公民的名誉。但是面对一个又一个冤假错案,我们有理由深刻反思:这样的法制理念、这样的司法制度是不是应该进行检讨和变革?只有当我们把公平放在优先的位置,并且随时随地接受公众的监督,司法领域中的冤假错案才能够逐渐减少。(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乔新生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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