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的司法救济何以落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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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9:13 东方早报 | ||||||||
4月1日早上,蒙冤11年的湖北省京山县人佘祥林终于出狱。 从中可知,酿成佘案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在审讯期间遭遇刑讯逼供。笔者认为,佘祥林被刑讯逼供的背后,有一个“办案就要办成铁案”的可怕“潜规则”,正因为如此,使佘祥林应享有的司法救济权利落空。
司法救济是指根据法律来预防或纠正错误的行为,以恢复法律所维护的权利义务的平衡,保护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要价值是权利、公平、公正。如果检察院和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佘祥林给予司法救济,对刑讯逼供下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就有可能避免错案的发生。 佘祥林被认定“故意杀人”却未被判处更重刑罚的原因是“证据不足”。而法院之所以疑罪不敢从无,正是因为“疑罪从有”正可缓解来自官方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并最大程度规避或推卸自身责任。 佘祥林和他的家人一直在上诉,可是很难想象,检察院和法院作为司法救济机关,却未能履行相应职责,伸出援助之手,显然有失职之嫌。(新疆兵团石河子垦区 沈峰) 相关专题:湖北杀妻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