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星杀人事件考验“旁观者的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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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01:28 东方早报 | |||||||||
阿星,这个15岁开始即在深圳的“广西砍手党”团伙里做饭炒菜的小伙子,却一直拒绝同流合污。18岁开始,他便离开“砍手党”团伙,在工厂里兢兢业业打工。为了离“砍手党”老乡远点,阿星去了潮阳打工。7月8日,因为旷工一天,他所在的工厂主管辞退了他,4个月应得的2000多元工资只给了600元,并且在他收拾衣服准备离开工厂的时候,出言羞辱他,于是他一怒之下把主管杀了,随后自首。(7月11日《南方都市报》)
这个“浑身散发血腥气息的乖孩子”的血色悲情传开后,网上许多人把同情留给了阿星,而把谴责矛头指向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针对舆论此种论调,率先报道阿星杀人事件的《南方都市报》随即发表社论称:不应该如此同情和赞赏一种杀人罪行的血腥和残忍,悲情美学和“英雄”逻辑的幻觉中容易将事件简化和浪漫化,阿星固然有其深远的悲哀,但是他杀人有罪这一点必须澄清,不能把一切罪行推到一个抽象的社会头上去。 面对血腥的悲情,一方感性多一点,一方理性多一点,一方紧贴伦理,一方紧随法治,一方关注过程,一方着眼结果,似乎很难断定谁手中掌握着真理,谁离正义更近一点。无疑,这是一起沉重得让人窒息、复杂得让人眼花的情法冲突,因其复杂,它考验着我们社会“旁观者的公正”理性。 “公正的旁观者”是亚当·斯密为弥合自然正义与人为正义的裂痕而创造的一个中介。我们在生活中实际上扮演着两种角色:一种角色,我们是一个利害相关者,在社会生活中追求自己的私利和欲望的满足,与他人的关系是一种以自己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为中心的涉他关系;另一个角色是旁观者,他可以超然事外地看待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关系。 设立公正的旁观者,为的是能够站在旁观的位置通过共通感的同情机制而感受到其他人的行为———对两种相对立的利益作出公正的比较,既不用自己的眼光也不用他的眼光,而是用第三种眼光来审视。 客观而言,南都也罢,网友也罢,从与阿星杀人事件的利益关系看,都属于利益无涉的旁观者,因此,两者发出的声音都是旁观者的声音。所以说这一事件事实上是在检验我们社会“旁观者的公正”的水平———一个社会“旁观者公正”的水平是法治、智识、文明等诸种水平的综合体现。 所谓的公正的旁观者实际上也就是一种法律规则的中立性和形式性,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旁观者的体系,一套只在形式上对所有人都发生作用与影响的中立规则,英国普通法制度中的一系列体制,如陪审团、抗辩制等都可以说是采取了这种公正的旁观者的审判视角,通过让人设身处地地处于一个旁观者的位置来克服个人的自私和狭隘,打通自然情感与人为正义的裂痕。 因此,阿星杀人事件说是考验我们“旁观者的公正”,说到底,实质是在考验我们的法治水平,考验每个人的法治能力。 作者:曹林 相关专题:少年阿星杀人事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