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晨报 > 正文

保险理赔引发争议续:原告不服二审判决要申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6:40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包头热线6986666消息(记者 赵欣)本报6月28日刊发《保险理赔引发争议》一文,报道了包头市一中学教师李女士因家中被盗向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支公司(以下简称青山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青山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李女士家中被盗的衣物和皮包两项损失,对于其被盗的两部手机和现金则拒绝赔偿。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女士愤而将青山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决原告基本满意,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因本案具有典型性,又涉及保险公司和很多投保者的利益,二审备受社会关注。日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下达了终审判决。

  中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1991年5月21日订立的“家庭财产还本长效保险单”及背面附着的保险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保险单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合同。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保险单背面附着的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保险财产包括凡存放于本保险单载明室内,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衣物、家具、卧具、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各种音像磁带、手表、乐器和照相器材)。从中可以看出,保险标的是指衣物、家具、家用电器,并不包括现金和手机。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著的《现代汉语词典》关于“衣物”的解释为,指衣着和日常用品。因此被上诉人李女士该项抗辩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所涉保险标的衣物不属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事项。因此,被上诉人李女士的该项抗辩主张亦不能成立。原审宣判后,李女士服判没有提起上诉,说明其对原判结果是认可的,因此,其提出施救、防损费一说的主张中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青山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成立,中院予以支持。判决维持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保险公司青山支公司支付原告李女士损失0.6元、交通费4.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撤销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保险公司青山支公司赔付原告李女士财产损失4358元。

  由上诉人青山保险公司于10日内给付李女士财产损失款2378元。初、终审案件受理费620元,由上诉人负担480元,被上诉人负担140元。

  拿到判决,李女士不服,认为是错案,当即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表示要把这个官司打下去。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