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小偷被剥光示众续:读者谴责示众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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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18:06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武艺) 10月29日,《10岁小偷被剥光捆绑示众》一文在晨报刊出后,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许多热心市民不断致电晨报热线电话,谴责该男子违背道德并咨询处理结果。 ★剥光衣服示众该谴责
10月29日上午10时,居住在呼市赛罕区学府花园的张先生打进晨报热线称:“我上午经过卷烟厂报摊时看到这则报道,心情很沉重。该男子虽然是受害者,但一时冲动却干出了与自己年龄不相符的蠢事来,太令人生气了!小孩的行为当然也不地道,小小年纪行窃,长大了还不成为社会一大公害?”10时20分,包头市公路工程公司省道102线项目指挥部的孙先生致电晨报:“这个男子的行为不足取,他起码伤害了孩子的自尊,是一种名誉权的伤害!我也曾经被小偷偷过,心里也堵得慌,可以说恨之入骨。但如果自己受到伤害,不采取报警行为就动‘私刑’,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12时许,呼市新城区幸福小区的蔡女士拨通晨报热线,发表自己的观点:“小孩可怜,但与家长有关。这么小的孩子混迹社会,说明监护人未负起责任。当然,动粗的男子更不是人,对一个小孩采取这种不文明的行为,碰到成年人还不把对方的头给剁下来!”自从该消息见报后,晨报接到类似的热线电话达到40多个,35个均对该男子发出谴责。 ★严重侵犯小孩权益 针对10岁小偷被剥光捆绑示众一事,10月30日下午,记者连线著名社会活动家、教授、内蒙古河套商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曾宪东先生。曾先生讲:“该男子的行为属于一种犯法行为,侵犯了人权,是一种虐待行为,小孩完全可以起诉,道德上也应予以谴责!孩子犯法可以扭送公安机关,但不能采取这种不人道之举”。与曾先生观点如出一辙,呼市回民区的老法官张先生对记者说:“我也看到这篇报道,很生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未满14岁是未成年人,是无识别自己行为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只能责成家长或监护人进行管教,即使构成犯罪,也只能受到国法的处罚,任何个人没有处罚权!该男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人身权,包括名誉权等!” ★当事人已经教育释放 10月30日上午10时,记者从呼市回民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了解到:“事发当日,两名当事人经民警批评教育后已释放。” 据办案民警王警官介绍:“小孩年龄仅为10岁,还未到应负法律责任的年龄。而被偷者的行为令人发指,这种以牙还牙的惩罚确实不足取,毕竟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如果自身财产受到侵犯就做出出格的事来,对法律也是一种蔑视。由于二人均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经现场批评教育后,小孩已被监护人领走,出格男子也表示痛改前非。由于未对社会构成直接威胁,该男子随后也被释放!”经记者了解,小孩系新疆人,父母是来呼市打工人员。至此,该闹剧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记者感言:剥光小孩衣服令人发指 晨报10月29日《10岁小偷被剥光捆绑示众》一文见诸报端后,沉重的心情在记者的心中久久挥之不去。法制日渐健全的今天,都市中上演寒风中剥光小孩上衣挨冻之闹剧,说明了什么?法律的尊严何在? 提起街头“跟偷”,人们无不痛心疾首。大凡受害者都有一种“将贼人抓获严惩杀鸡给猴看”的想法。但这需要一个度,超过了一定的度,就会好事办成了坏事。 记者不仅为这位堂堂男儿剥光小孩衣服感到害羞,也为堂堂男儿不懂法而感到悲哀。在法制健全的今天,仍然有许多法盲,他们不学法、不懂法,往往自己会以为处理事情有道理,却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 剥光10岁小孩的衣服,会在孩子心灵中造成不可磨灭的记忆和伤痛,也许会使他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投下了一抹阴影。 剥光10岁小孩衣服一事足可警戒世人。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