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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起诉开发商要回607万购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2:40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武新)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物业合同是两个合同,开发商将两者捆绑销售是不合法的。”昨天,紫玉山庄业主杨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先签物业合同后入住已成为房地产行业的惯例,但总要有消费者站出来说话。杨先生起诉紫玉山庄开发商,要求返还购房款607万元,经过两审而胜诉。

  2003年8月13日,杨先生与紫玉山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果紫玉山庄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别墅交付给他使用,逾期超过30日,杨先生有权解除合同。杨先生当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607万元。

  “

开发商交房时,要求我先签物业合同,我没有同意。”杨先生说,开发商就此以业主不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为由,拒绝向其交付房屋。无奈之下,杨先生将紫玉山庄的开发商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履行要求原告接受房屋的义务,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607万元,支付违约金30余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0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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