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原副市长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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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9:00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昌3月10日电(胡锦武、余向阳)10日下午,江西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江西抚州市副市长钟金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钟金泉曾任江西省临川市委副书记、市长,捕前系江西省抚州市副市长。经法院审理查明,自1997年以来,钟金泉在担任临川市市长和抚州市副市长期间,通过利用职权介绍承
此外,钟金泉有410余万元人民币、1.7万多美元和7.1万余元港币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钟金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已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钟金泉的赃款和非法所得450多万元人民币、1.8万多美元、7.6万余元港币和手表一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完)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