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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自尽折射教育管理三大法律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16:47 民主与法制时报

  □李望 陈煜儒

  “当我离开这世界时,请你们不要担心,就当没有我这个人好了,免得给你们添麻烦,再见了。”这是温州市民吴立俊、吴芙蓉夫妇未满16岁的女儿吴雯雯的临终绝笔。2006年1月16日,这位花季少女跳入九山湖中……日前,吴雯雯的父母状告温州第七中学和女儿班主任邱雪梅老师“非法剥夺考试权”、“管理不当”等,法院已受理。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吴雯雯自杀事件折射出教育管理纠纷中颇为棘手的三大法律问题。

  1月16日正值温州市第七中期末考试。下午13时05分,该校初二(5)班的吴雯雯被母亲送到学校。13时35分,母亲接到女儿哭诉的电话:“妈妈,老师说我迟到,不让我进去考试。”吴妈妈13时40分赶到学校时,没有看到女儿的身影。

  据为本案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仁的调查,当天中午吴雯雯在家洗完头,提前25分钟来到考场,班主任说把头发扎起来才能进学校,雯雯就到校门口的小卖部买了头绳把辫子扎起来。回去后,老师以迟到为由,还是不让进教室,雯雯就又跑出去给妈妈打了电话。考试开始时间为下午13时30分,5分钟后,吴妈妈便接到了女儿的哭诉电话。如果雯雯不能参加这次考试,就意味这门功课为零分,而有一门功课为零分的学生,不能正常升级。

  吴雯雯的妈妈流着泪对记者说:我13时40分赶到学校时,已经找不到女儿,我找到班主任说,女儿把辫子扎起来能参加考试吗?班主任说,再说吧。依据考试惯例,考试开始30分后,考生才不得入内。而吴雯雯最多“迟到”了5分钟。

  吴妈妈再见女儿时,已是次日凌晨时分,吴妈妈看到的是离学校20多米远的河面上漂浮的女儿尸体。

  吴雯雯自杀后,一位七中的女生说:她弟弟与雯雯一个班,听到了班主任让雯雯扎了辫子再进考场的话。

  雯雯的爸爸说,吴雯雯自杀身亡已100多天了,教育局始终没有一个说法,至今为止,学校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雯雯的妈妈自女儿死后一直卧倒在床,学校和教育局也没有人来慰问。

  吴雯雯的父母把温州市七中和班主任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雯雯的父亲吴立俊对记者说:“我了解我的女儿,如果不是强烈语言刺激,她不会那么急着寻短见。”他认为班主任一定对女儿实施了“语言暴力”。这个问题并不难证明,因为有很多学生在场,只要取证程序公平,就能证明女儿的死与“语言暴力”有关。

  然而这个并不难证明的问题,却成了最大的难题。“这个案件的取证,学校占有绝对的优势,家长实在无能为力。”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邱星美对记者说,雯雯的家长举证难就难在他们面对的是一个混合性质的被告,学校既是民事主体,又有行政力的特质,对家长这样纯粹的民事主体来说,举证的难度显而易见。

  邱星美建议:应有针对性地出台司法解释,对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能力与被告处于严重不对等而造成诉讼不充分的弱势涉讼群体,如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和中小股东,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律师张仁说,公安机关在调查孩子是自杀还是他杀的阶段,应该邀请家长、学校、教育局和所有可以作证的学生参加,但对在学校管制下的学生取证时,学校应该回避。

  吴雯雯在本应参加学校考试的时间段投河自尽,作为对她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邱星美说:学校与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他们把孩子委托给学校管理。依据《学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对未成年人不承担监护责任,除法律有规定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责任的。但不排除学校的管理职责和赔偿职责。

  邱星美认为:在确定学校责任的问题上,因为对学校法律地位的确定在法律上存在“灰色地带”,使本应追究的更多责任如行政责任等,难以追究。这种情况在学生与学校的法律纠纷中普遍存在。

  2月9日和2月17日,吴父在律师的陪同下去教育局要“学生事故处理意见”。依据《浙江省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教育部门应当在30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教育局的人却说不知道这个文件,七中的案件由他们局长主抓,谁也做不了主。

  行政法专家肖凤城说:教育局与学校的这种关系就像医疗纠纷中医疗鉴定委员会与

医院的关系一样,让第三者家长、病人感觉权利义务有些失衡。因此,在专家鉴定委员会给医院的医疗事故下鉴定、教育局给学校做出处理意见这类事务中,不能只强调其技术性,而应体现整个程序的公正性,即应成立一个由律师、公民、专家等多方参加的调查小组,参与做出处理意见,方能体现其行为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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