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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替流浪汉维权的法律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16:26 民主与法制时报

  □何向东

  据报道,两位无名流浪汉遇车祸身亡,由于身份无法确认,没有人前来认领尸骨,也没有人替其维权。在检察院的支持下,当地民政局以职能部门的身份将肇事司机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30余万元。死亡流浪汉的合法权利该不该得到维护?该由谁来维护?民政局有无资格提起诉讼?赔偿标准又该怎么确定?发生在江苏省高淳县的两起车祸引
发了社会的思考。据悉,这也是全国首例政府部门为无名死亡流浪汉维权的案件。

  【思考一】

  民政局没有资格

  为“流浪汉”

维权

  根据我国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疑,流浪汉的人身权益同样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对其因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应当给予赔偿。但问题的关键是,像新闻中的案件,民政局有无资格状告侵权人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自然人遭侵害死亡,赔偿请求权人应是死者的近亲属。即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向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索赔。

  而现在的问题是,

车祸中的死者的身份、是否有近亲属以及近亲属在哪里一直无法确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所以民政局要“替流浪汉维权”可能是基于如下考虑:如果死者根本没有任何近亲属,在火化安葬后就永远不会有人再为此主张权利。这时侵权人可能会因此“得利”,无须支付相应的侵权赔偿金,结果是流浪汉死了白死,侵权人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法律上的不公。如果近亲属只是暂时联系不上,如果不立即索赔,则使民事权利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既不利于相关人员的生产生活,也可能在近亲属知道情况后,因为时过境迁、侵权人和义务人财政状况变化而无法行使索赔权利,使合法权利落空。

  对于第二种情况,其实就是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对此,我国法律并非没有规定,而诉讼时效规定的目的主要也在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主要针对的就是“躺在权利上睡眠”。如果是出于保护所谓的“流浪汉的权利”民政局就可以状告侵权人,显然是与诉讼时效的规定精神不一致的,而且对于索赔来说,是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权利,可以放弃,可以行使,相关部门如果在未经死者近亲属授权的情况下代为行使索赔权,显然是一种无效代理行为。而对于第一种情况,则是对我国法律精神的狭隘理解。就交通事故而言,往往事故是由于违法行为而发生,比如新闻中的李某就是酒后驾车,因此事故的责任并不唯有民事赔偿责任,责任人往往还要承担其他责任,比如会因违法而被行政拘留、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侵权人并不会因此“得利”。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分本身是对侵权人的一种处罚,其实也是对死者权利的一种维护,怎能说“死了白死”?而我国的民事赔偿法律,一般具备的只是“补偿”的功能,并没有惩罚、教育功能(“双倍赔偿”等规定例外),赔多赔少由个案确定,不能说赔得少或不赔,就是侵权人“得利”。

  所以,我认为像新闻中民政局以“为流浪汉维权”的理由起诉,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事由没有法律的依据。

  【思考二】

  民政局可就实际支出

  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对于新闻中的死者,民政局如果处理后事并有一定的实际支出,比如保管尸体费用、火化费用等,可以向赔偿义务人(即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偿的。

  这里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就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对于民政局来说,如果料理“流浪汉”等无名死者的后事并不是其法定的义务,那么其为之支付必要的费用,是可以向赔偿义务人要求赔偿的。另一种情况是,民政局有法定的义务来为“流浪汉”等无名死者处理后事,而且国家有这样的经费。对于像新闻中这样有具体的赔偿义务人的案件,民政局在用国家的经费支付了处理无名死者后事的必要费用后,则可以向赔偿义务人来追偿这笔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民政局对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索赔,并不影响日后无名死者的近亲属知情后,对赔偿义务人进行其他费用的索赔,比如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而对此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即从无名死者的近亲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一年。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思考三】

  不要让公权

  过多干涉私人领域

  民政局为“流浪汉索赔”官司出来后,很多人是为民政局的做法叫好的。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应当通过法律为民政局授权,使其能及时为“流浪汉”出面索赔,以便稳定法律关系。对此建议,该如何看待?

  对于民政局可以为“流浪汉维权”来说,我觉得可以借鉴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规定,授一定的权力给民政局,但还要慎重考虑。

  除了前面已经提到的,如果授权民政局为“流浪汉索赔”与我国相关法律中已经规定的诉讼时效的精神可能会发生冲突外。更重要的是,这种授权可能会造成不尊重当事人的后果,即在无名死者有近亲属存在的情况下,国家公权力量强制代之“维权”,这是不合适的。而且如果现在民政局以为“流浪汉维权”的理由得到了法律的授权,那么将来就很有可能会出现更 多的 “某某部门”因“维护”而得到法律授权,公权的扩张,无疑就会过多地干涉私人领域,甚至会发生侵犯私人权利的现象,比如民政局替“流浪汉维权”,就有可能侵犯无名死者近亲属放弃索赔的权利。

  另外,如果一旦通过法律赋予了民政局可以为“流浪汉索赔”的权利,对民政局来说,也并非好事。比如将来会不会出现,有些赔偿权利人,即无名死者的近亲属,故意在其近亲属遭受侵权致死后,不出来“认亲”,而把打官司的事交给民政局,在民政局胜诉后,再站出来“坐享其成”,以节省自己为维权付出的成本或者把自己打官司可能的风险(比如打赢官司要不来钱还倒贴了诉讼费用等)转嫁给民政局,民政局成了“法律援助中心”。所以,通过法律授权民政局可以为“流浪汉索赔”是否可行,还需要多方面慎重考虑。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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