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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子高度缩水四分之一 开发商:层高净高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10:56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王先生2004年底与南京大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了仙林大学城名店公园购物中心1037室的房屋,由于该房屋为商业房,按买卖契约规定,层高应为4.5米,2005年7月31日前交付。该房交付过程中,王先生因室内屋顶布放了许多管线,致使室内层高仅3米多,要求开发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契约标准,而对方始终未能在契约规定的“90天内”完成补救工作,王先生遂又根据契约中“争议解决办法”,要求退房并解除购房契约,但“遭遇”对方一再口头答应和实际拖延。最后王先生诉求法院解除与大成公司的
购房契约,并要求被告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庭审答辩时,大成公司却称,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及《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层高”与“室内净高”是有本质区别的。王先生把“层高4.5米”理解成为“室内净高4.5米”从一开始就错了。该房屋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规定,与王先生交付房屋时,也未听对方提出房顶管线的问题,王先生在“交接登记表”上签字,可视为对该房的认可。“更何况,房顶的管线并不影响他正常使用这一商务房,这房顶的管线都符合建筑规范,不属于房屋重大质量问题!”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王先生虽然在验收房屋时对该房屋与契约规定的“不符之处”提出了一些质疑,但仍与被告公司办理商铺交接手续,在商铺交接登记表上签字当日,王先生还委托被告公司装修该房,因此可以认定,王先生与被告公司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是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王先生在对该房进行装修吊顶时,就应能发现屋顶有管线,当时王先生若认为大成公司在“层高”问题上存在欺诈,可以停止装修而向对方提出异议,但事实上,王先生并未向大成公司提出异议或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买房契约及该房屋顶部管线布置造成的“层高”缩水,均不至于影响该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法院认为大成公司的“违约行为”不足以导致双方解除合同,王先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一定违约责任并予以赔偿。但因王先生坚持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最后驳回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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