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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是诈骗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3日17:54  法制与新闻

  -法眼观察 -

  39人的职业犯罪团伙,两年内撞车428起,“赚”得百万赔偿。这起全国罕见、重庆首例的轿车碰瓷案,于20 10年4月19日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然而,一个古老街头骗术变身今日敛财新招,却在依法审理时遭遇了定罪的尴尬。“碰瓷”行为究竟是诈骗还是危害 公共安全,就此引发民众热议。

  “碰瓷”,是诈骗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本刊记者)徐伟(本刊实习生)胡晓菲/文

  小事故启发生财思路

  在一次偶然的交通事故中,犯罪嫌疑人廖某驾车直行时与一辆变道的轿车相撞。其实此次事故只是小剐蹭而已,但交 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责任认定,认定变道轿车负事故全责,廖某因此获得500元的赔偿。

  “这可是一条生财之道啊。”廖某由这次事故得到“启发”,于是就开始伙同夏某等人,利用“变道车辆必须避让直 行车辆”的交通规则,专门在主干道上寻找变道车制造交通事故。此类案件的作案工具是轿车,廖某等人所有的作案轿车都是 到租车行去租来的,作案对象则专门选择外地车辆。为了每次能够多骗得赔偿,他们租来“碰瓷”用的轿车从最初的普通轿车 逐渐变为中高级品牌,车型也由桑塔纳变为奔驰、宝马。

  这条一本万利的生财之路让廖某等人不断尝到甜头。2009年4月17日,嫌疑人谢某驾驶一辆轿车,在渝北区新 牌坊立交桥下故意撞击一辆受害轿车,致使后面正在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追尾,摩托车驾驶员苏某和妻子受伤,用去医药费60 00多元,而谢某等人从车祸中获利3670元。

  2009年2月23日凌晨3时,廖某伙同杨某在石桥铺彩电中心路段,驾驶一辆豪华轿车尾随一目标车辆,他们在 对方变道时故意撞车,交警判对方负事故全责,对方车辆和保险公司为这次事故买单近2万元。

  专案组人员称,该团伙租车后一辆车连撞两三次算少的,很多车辆在一个月左右发生过七八次的类似剐蹭。碰瓷记录 最高的一辆轿车,两个月发生14次剐蹭,而其中有一天就发生了两次剐蹭。

  从2008年1月开始作案,到2009年7月案发,该团伙共作案428起,骗得众多司机及10多家保险公司1 00多万元的赔偿金。

  古老骗术变身敛财新招

  “碰瓷”是清朝末年一些没落的八旗子弟“发明”的一种街头骗术。最初,骗人者行骗时手捧一件“名贵”瓷器(实 为赝品),行走于闹市街巷,然后找准机会,故意让行驶中的马车“碰”他一下,致使该人手中的瓷器落地摔碎。于是,瓷器 的主人就“义正词严”地缠住车主要求按名贵瓷器的价格给予赔偿。据说此举成功率很高。久而久之,人们熟悉了这种伎俩, 就称这种行为为“碰瓷”,现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例如故意和机动车辆相撞,骗取赔偿。

  “碰瓷”也是古玩业的一句行话,意指个别不法之徒在摊位上摆卖古董时,常常别有用心地把易碎裂的瓷器摆放在人 来车往的道路中央,专等路人不小心碰坏,他们便可以借机讹诈。

  “碰瓷”现象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流传和演化,尤其是进入到21世纪以来,它的花样不断翻新。现如今,这类倒霉 事更多地发生在私家车主身上。现代的“碰瓷”已成团伙作案的趋势,很多地方甚至出现了职业的“碰瓷党”。

  碰瓷党遭遇定罪尴尬

  用“碰瓷”手段套钱,早已不是新鲜之事,且各地有各地的特色,结局也大不相同,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社会上更是热议不断。

  在以往的案例中,“碰瓷”行为多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最高直至死刑。

  重庆首例碰瓷团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但是针对公诉人的指控,几乎所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表 示“有异议”。

  异议主要集中在被告人的罪名认定上,多数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尚未造成巨大社会危害,不足以用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应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罪名来认定。

  而公诉人在法庭上指出,“碰瓷”团伙的作案动机是为了骗取或敲诈事故对方司机和保险公司的钱财,但是为谋取这 些非法利益,他们在主观上持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又采取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危及了不特定多 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碰瓷”团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重庆并不是前例。2009年11月,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专拣外地车“碰瓷”的5名被告人最终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3年零6个月至1 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郑州市首起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碰瓷者刑事责任的案例,同样引发了公众关注 。

  是危害公共安全还是诈骗?

  针对定罪引发的争议,记者专门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初红漫和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钟雨江律师,二位专家 分别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不同角度阐述了不同的理由。

  针对廖某等人的定罪,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钟雨江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认 为,该系列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具体来说是手段和目的间的牵连犯。

  被告人为了达到非法骗取或敲诈事故对方司机和保险公司钱财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手段,该行 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钟雨江律师解释说,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被告人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在制造交通事故之后,他们又分别实施了强行 敲诈对方财物或向保险公司理赔或诈骗对方司机财物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分别涉嫌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数个行 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这就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 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因此,本系列案的被告人涉嫌构 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以该罪定罪处罚。

  而初红漫博士却认为,廖某等人的犯罪团伙所犯罪行同时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诈骗罪”。

  初红漫博士解释说,判断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满足以下条件:(1)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那么,怎样才算“相当”?应以这种方法是否与放火、决水、爆炸或投放危险物质 一样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标准进行判断。(2)行为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 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中“不特定”是指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难以控制,无法预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指综合案 件的整体情形,从行为实施的时间、方法、指向的对象、周围的环境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 (3)行为人客观方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希望并积极追求),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放任、听之任 之)。

  结合本案,首先,虽然夏某、廖某等人犯罪目的是为了索要财物,但其却采用了驾驶租用的小轿车碰撞行驶中的大货 车的方法来达到索赔的目的,这种方法相比个人或骑自行车碰瓷的方法更具危险性,具有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其次, 发生碰撞的是两辆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因此,碰撞的后果往往是行为人难以控制和预料的。除非行为人选择极为偏僻且无其他 车辆和行人行走的场所,或者被撞车辆就要停靠路边,车速极为缓慢且客观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否则应认定行为人 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最后,夏某、廖某等人在主观上虽然不具有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但在采用极为危险方法 的情况下,却依然放任结果的发生,所以夏某、廖某等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综合这些因素的考虑,夏某、廖某等 人的行为已经满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初红漫博士说,夏某、廖某等人的行为同时也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针对有观点认为是“敲诈勒索”,她解释 说,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的区别在于:诈骗罪是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觉地”交付财物; 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本质上是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对方产生恐惧或害怕心理而“不得以”交付财物。也就是说,诈骗罪 是“欺骗”+“错误认识”=“自觉”交付;敲诈勒索罪是“威胁”+“害怕”=“不得以”交付。

  在碰瓷案中,夏某、廖某等人大多是在被撞车辆变道或者利用被撞车辆违规驾驶的情形下选择撞击,目的很明显,就 是为了让被撞司机误认为是自己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从而能够顺利地索要赔偿。虽然,有时碰瓷者会以“叫警察”、“报警” 等威胁被撞者,表面上似乎被撞司机是因为害怕而交付财物,但之所以害怕还是因为被撞司机误认为自己负主要责任所致。否 则,害怕心理便无从产生。因此,真正使得被撞司机交付钱财的不是“害怕”,而是误认为自己违了规,犯了错,自己是主要 责任方。所以夏某、廖某等人符合“诈骗罪”的成立条件。

  是“评价不足”

  还是“足以评价”

  在夏某、廖某等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诈骗罪”的案例中,如何定性,有一个很重要 的原则就是:选择的罪名必须能够“足以评价”犯罪行为。初红漫博士解释说,这里的“足以评价”是就“刑罚量”而言的。 如果对夏某、廖某等人认定为“诈骗罪”,那么夏某、廖某等人的行为所具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一面就难以评价,量刑的 结果必然导致“评价不足”。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诈骗罪是重罪,同等情况下的处罚要重一些。因此,在夏 某、廖某等人的行为同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他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选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认定就不 会出现“评价不足”的不公正现象。

  针对目前碰瓷手段花样频出的现象,初红漫博士强调,现实中发生的碰瓷案件情形各异,有的案情较为复杂。司法实 践中,对碰瓷案件究竟处以何种罪名,应视情形认定,而不能搞一刀切。对客观上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就应以“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对客观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碰瓷行为,则具体考虑其行为的方式,确定相应的罪名。

  防范碰瓷党要及时报警

  面对颇具欺骗性和迷惑性的“碰瓷”犯罪,老百姓如何避免上当受骗呢?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交通碰瓷骗钱,一般分三种类型:机动车碰机动车,非机动车碰机动车,人碰车。无论 对方演技有多高超,只要看穿他们的把戏并学会如何应对就不会上当。

  这位检察官分析说,采用机动车碰机动车手段的碰瓷者,往往熟练掌握了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作为驾驶员,如果 车辆发生正常剐蹭,开车人下车第一件事情是看自己的爱车哪些地方受伤,然后及时报警,并用相机拍照取证,千万不要私了 。绝大部分碰瓷者都会挑选车主在违章的瞬间进行碰瓷,所以避免骗局的最好方法就是不要违章驾驶。

  人碰车类碰瓷往往要求男女骗子面容敦厚、老实、厚道,穿着很土。此时,驾驶员一定不要理会碰瓷者提出的赔偿要 求,不要去碰他,以免其耍赖,千万不要在现场轻易私了,并尽量找到周围的目击证人,报警后耐心等候交警处理事故。

  非机动车碰机动车类碰瓷的骗子,一般多选择车子准备停车靠边时、准备在支线路口右拐驶入时、或者是在乘客准备 下车开门时,他们会事先埋伏,然后骑车突然蹿出,假装没发现左边的汽车,顿时倒在汽车旁。碰瓷者往往装出很受伤、很痛 苦的样子,然后再上演老套路,提出“要赶时间啊,给个三、五百”等要求。

  这位检察官提醒,不管发生哪种情况,车主都要及时报警,保留好现场证据,并留住目击证人,不要私自移动现场。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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