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他12年了。白手兴家,辛苦创业,两人缘尽,我只想好合好散,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把女儿抚养成人。”日前,阿娥拖着病体来到省妇联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听完她的叙述,不得不告诉她一个残酷的现实:他们不是合法夫妻,解除这段关系时,仅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分割财产。这意味着,阿娥将面临人财两空的结局。
13年前,阿娥从粤北山区来到特区打工,并与厂里的阿强相识相爱。第二年两人回到阿强的老家摆酒结婚。两个刚满20岁的年轻人开了间大排档,开始了创业的日子。由于经营有方,生意走上正轨,家里的日子渐渐滋润起来,女儿也在这时出生了。阿娥不断地催丈夫办理她和女儿的入户手续,但阿强总以种种借口拖延着。随着生活的好转,阿强染上赌博等不良习惯,甚至包起“二奶”,家用断了经济来源,阿娥苦劝丈夫回心转意均未果。有一次,气愤难当的她带着女儿去“二奶”处论理,争执中与“二奶”撕打起来,丈夫竟帮着“二奶”,把她的牙齿打掉两颗。为了母女俩的生活费用,阿娥迫不得已再去特区打工。
从那以后,阿强不愿搭理阿娥母女俩。眼看女儿快小学毕业了还是“黑人黑户”,几经争取,当地政府同意她母女俩入户,可是阿娥翻遍全部家杂也找不到他们的结婚证书。直到这时,她才意识到情况不妙。
阿娥哭诉道,自己文化低,又不懂法律,当年结婚登记是阿强一手操办,她一直以为他们已办了结婚手续,谁知竟然只是同居12年。当她想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孩子的权利时,才发现自己处于弱势地位。
省妇联的律师解释道,阿娥与阿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于1989年曾举行婚礼,但1989年同居的时候,男方只有20周岁。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性的结婚年龄不得小于22周岁,而阿强没有达到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按有关规定,两人关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本报记者林艳萍 实习生蒙志红 通讯员熊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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