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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子窗户不落地 双方对簿公堂(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5:46 内蒙古晨报
买了房子窗户不落地双方对簿公堂(组图)

13号楼二楼的窗户 内蒙古晨报实习记者 万海飞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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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子窗户不落地双方对簿公堂(组图)

这就是那惹起官司的窗户 内蒙古晨报实习记者 万海飞摄影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高宏) 呼市赛罕区大台什路东侧新建小区住宅楼13号楼竣工了二楼4户房主认为盖好的房子和他们当初订购房屋时开发商提供的设计图不符。

  双方没有达成共识,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2005年7月,业主以开发商违约,将开发商告上法庭,1个月后,正当法院开庭时,
开发商又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判决驳回房主的请求,双方互相返还财产。

  ★业主:房子没按设计图建

  据该小区13号楼二楼房主代表告诉记者,小区房子是由呼和浩特市牧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当时在订购房屋时,开发商给他们提供的上海博奥设计图——“二至五层组合平面图”表明都是落地窗,开发商也口头答应肯定令住户满意。

  2004年10月,房子竣工后,13号楼二楼的房主却发现,小区其它房子都是落地窗,惟独13号楼二楼不是落地窗。

  发现问题后,13号楼二楼的房主当即找到建筑工地的负责人和工程师反映了情况。事后两天,房主又找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答复:一、如果设计院同意改,我们马上给改;二、如果设计院不同意改,交工后你们自己可以改,(同时答应公司给房主拿钱);三、如果还不行,可以调房子;四、实在不行,可以退房子。对于最后一条,4户房主都不同意退房子。

  与此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议房主联系设计院。

  2004年10月6日,房主代表找到呼市建筑设计院的赵副院长,说明情况后,赵副院长说可以改。第二天,房主代表再到设计院后,赵副院长表示和建筑师商量协助解决。事后,建筑师说,根据公安部、建设部防火规定,在车库上建楼房(一楼为车库)要修建防火墙,如改窗户,在外面挑个防火檐就行。但开发公司说小区所属单位不同意向外挑防火檐。

  几经周折,尽管房主们多次找到开发公司和设计院,窗户仍没有改。2004年10月25日,房主代表又找到工地负责人,表示实在不行就调房子。但事情拖到2005年2月份时,房主代表再找到工地负责人要求调房子时,却得到“现在没有房子,等交完房钥匙再说”的消息。事情拖了下来,直至5月份房子

装修时,窗户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业主代表到消协、法院、律师事务所咨询后,决定向法院起诉。

  开发公司得知13号楼二楼的房主要起诉时,组织设计院、房主等召开协调会,房主仍然要求,

客厅和向阳的卧室窗户按原设计图改成落地窗。最后,开发公司让设计院出改窗户的设计图,再与住户协商。

  2005年6月初,设计院给开发公司出了两份设计图,第一个是按客厅窗户下落60厘米,向阳卧室窗户下落30-40厘米设计的;第二个是根据开发公司的要求,客厅飘窗向里挪,是不落地设计的。

  设计院出了这两个设计图后,开发公司只拿“二层组合平面图”即设计院设计的客厅飘窗往里挪窗户不落地的图纸,与13号楼二楼的业主协商。对此方案,房主们表示不同意。

  7月18日,业主向法院起诉,8月19日,正当开庭时,开发商呼市牧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反诉。

  ★卧室窗户有别于其它楼

  13号楼二楼的窗户究竟如何,记者来到该小区,在13号楼二楼室内记者看到,客厅和向阳的卧室窗户的窗台高约90厘米,窗台宽80多厘米,站在窗前,由于窗台太宽,很难够着窗户,开关窗户只能爬上窗台。

  房主说,如果按原设计图,窗户一则离地面低,二则也不存在如此宽的窗台。

  在室外看,13号楼的客厅和向阳卧室的窗户与其它楼的设计明显不同,紧挨13号楼的东侧的一栋楼一楼也有车库,但二楼窗户的设计与楼上各层一样,不同于13号楼二楼窗户的设计。

  房主说,这样的窗户设计,与三五层落地窗相比、客厅窗户少了60-70厘米高×300-400厘米长的一格,而且室内采光也将受到影响。

  ★开发商:房子是按图纸建的

  针对13号楼二楼房主反映的窗户与当初的设计图和预售广告不符的情况,记者到呼市牧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访时,公司张经理告诉记者,盖好的房子的窗户并不是不符合图纸,当时13号楼二楼的4户房主的单位也在平面图上签了字,窗户也是按签了字的图纸建的,之所以出现问题,是房主看不懂图纸。设计院出了修改设计图后,房主们不同意,让退房子,他们也不同意。张经理还告诉记者,此房是单位内部分房,根本不属于商品房。

  ★开发商反诉业主 业主们作出回应

  8月18日,呼市牧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民事反诉状“事实与理由”中认为,反诉原告(开发商——记者注)与反诉被告(业主——记者注)签订的房屋订购合同,由于违反了《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应确认无效。因为,反诉原告出卖给反诉被告的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依法不能作为商品房进行买卖,应属标的违法。同时,即使作为商品房,也由于反诉原告至今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亦应认定本案合同无效。

  对反诉状中所提的理由,业主认为:(1)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是有效合同。如果是无效合同,开发商为什么要和业主签无效合同?而且,合同也是由开发商拿来找业主签的;(2)开发商认为卖给业主的是经济适用房,而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和价格,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且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

户型面积大小都与业主情况完全不符合;(3)开发商至今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在售房广告中,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图片,时间为2005年2月7日。

  业主们称,到目前为止,业主交完各项费用后,手里拿的全部是收据,开发商没开一张发票。开发商现在不承认所卖的房子是商品房,但业主拿钥匙时开发商给业主的“商品房使用须知”明确是商品房。

  据了解,牧王公司反诉后,法院将于9月22日开庭。此事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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