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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法治在线》:高龄凶手(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8:12 法治在线
央视《法治在线》:高龄凶手(组图)

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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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法治在线》:高龄凶手(组图)

犯罪嫌疑人


  央视《法治在线》12月19日播出《高龄凶手》以下为节目内容。

  出租车深夜起火 司机神秘失踪

  这个时候我们就意识到出租车司机可能出现了意外,或者被杀害,或者有可能被绑架了

  警方查车寻凶 命案再度发生

  有一个人躺在地上,浑身是血

  第一现场《高龄凶手》

  主持人:

  辽宁省鞍山市作为国家重工业钢铁基地因此又被称为钢城。2005年11月8日晚上11点多,鞍山市铁东区的居民发现在居民楼旁边的一条马路上,一辆黑色出租车突然起火燃烧,他们立即拨打了110向警方报案。

  当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时,出租车里燃起的大火已经被先期赶到的消防队员扑灭。经过现场勘查,警方发现,这是一辆黑色中华轿车,车头朝东车尾朝西逆向停在马路西侧的路边,轿车前后的防护栏有明显的刮蹭痕迹,轿车前部的防撞条也已经脱落。出租车内空无一人,周围的群众向警方反映,在轿车失火的整个过程,他们都没有看见出租车司机出现。

  民警分析:当时感觉,这么贵重一辆车放在这儿,司机无缘无故失踪,不可能,按照人之常情来说不可能。

  民警对已经被烧得破败不堪的轿车内部进行了勘验,他们发现在已经烧破的车座上遗留有少量的血水混合物,经过现场初步鉴定,这是人体血渍。

  经过进一步仔细的勘查,警方发现,轿车内部还残留有一定数量的汽油,他们推断,这辆轿车在起火前被泼入了大量的汽油,这意味着车辆是被人故意点燃的,而不是意外的失火事故。民警的直觉告诉他们,失火现场背后隐藏的是一起凶案。

  这个时候我们就意识到出租车司机可能出现了意外,或者被杀害,或者有可能被绑架了。

  由于在扑救大火的过程中,消防队动用了高压水枪,所以轿车内部一片狼藉,警方并没有提取到什么有价值的信息。在对轿车外部的仔细勘查中,警方意外地在轿车的尾部提取到了一枚残缺不全的指纹。

  在出租车公司的配合下,警方很快查清了失踪的出租车司机的身份,尤某,鞍山市人,34岁,他的家人向警方反映,尤某在当天早上离开家之后就没有跟家人联系过。

  警方连夜对现场遗留的血迹进行化验,结果证实这正是失踪的司机尤某的血迹,这个结果进一步证实了警方先前的担忧:尤某很可能已经遭遇不测。

  同时,他们也证实,那枚现场遗留的指纹也是失踪者尤某留下的,看来,现场遗留的这些物证都变得毫无意义。

  酒店门口可疑人员搭乘失踪出租车

  歌厅里又有人声称杀人抢劫

  警方能否顺利锁定犯罪嫌疑人

  警方需要尽快了解有关失踪司机更多的情况,以确定他失踪的准确时间,以及在此之前都跟什么人有过接触。经过了解,警方得知,鞍山市有5000多辆出租车,而中华这样的高档出租车并不多,而且他们几乎从不在马路上揽活,大多数时间都在一些高档酒店以及娱乐场所门口等待乘客。据失踪司机尤某的家人向警方反映,尤某在失踪当天就告诉家里人他要去鞍山市的一家五星级酒店门口拉客。

  专案组认真研究以后,确定首先是围绕出租车中心现场进行走访,争取查找到目击者。

  警方随即对案发当天和尤某一起在酒店等活的司机逐一进行了走访,案发第二天上午,和尤某一起在酒店门口等活的一名出租车司机向警方反映了一条重要线索。

  说11月8日上午10点多,他(目击者)在等活的时候,失踪的被害人也在等,从酒店出来一个人,没有上他这个出租车,而是上了比他远一些的出租车,就是失踪的这个出租车,这个情况比较可疑。

  出租车司机向警方反映,这个人大概有50多岁,中等身材,由于当时这个人就从自己的车旁走过,他能清楚地记得这个人右边的嘴角有一个明显的疤痕。

  警方随即调出了酒店门口当天的监控录象,发现11月8日上午10点左右,出租车司机尤某在酒店门口等活,确实有一个身材中等的人上了尤某的出租车,而这个人此前进入了酒店在酒店大堂还徘徊了一会儿,看上去并不像是住店的客人,行迹相当可疑。

  这也是最后一次有人看见失踪的出租车司机尤某,由此,警方初步断定,尤某最初失踪的时间应该是在11月8日的上午10点多。那位形迹可疑的神秘乘客也成为警方重点的怀疑对象。

  职业的感觉就是犯罪嫌疑人应该有前科,因为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害人从早晨失踪,到我们接到群众报警,这段时间一点信息都没有,感到犯罪嫌疑人应该是胆大妄为。

  警方随即对全市范围内有同类前科的人进行仔细梳理,重点排查年龄在45岁以上,面部有疤痕的中年男子。

  就在警方对这个可疑人员进行重点排查的同时,11月9日案发第二天下午,铁东区园林派出所的一名社区民警向专案组反馈了一条信息。

  在他的管内一个歌厅服务员反映了一条线索,说经常来消费的一个姓苏的客人,消费以后临走的时候说了一句话,我今天就是最后一次来了,我要跑了,我把人给杀了。

  然而歌厅的服务员却说不出这个人的真实姓名,这个人到底是谁,他跟这起抢劫杀人案有关系么,还是仅仅是醉酒后的信口雌黄?

  经过一夜的工作,11月10日案发第三天早晨,负责对全市有前科人员进行排查的侦察员终于有了收获,一个名叫修国贵的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修国贵,47岁,2002年因持自制手枪抢劫出租车被判刑,这个人右唇下方有一个明显的刀疤。民警来到修国贵的暂住地进行秘密走访,发现修国贵在案发后就再也没有回来过。

  修国贵是不是就是警方要找的犯罪嫌疑人呢,如果是,那在歌厅出现的苏姓男子又是怎么回事呢?他会和这起凶案有关吗 ?

  侦察中 凶案再次发生

  明查暗访 如何擒获真凶

  虽然修国贵在案发后就不知去向,可是警方并没有放弃这条线索,围绕修国贵进行的大规模秘密排查工作在全市范围内秘密展开。2005年11月11日上午,铁东区解放派出所的社区民警向警方反馈了一条重要信息:家住铁东炼钢社区的邱喜库最近一段时间跟一个脸上有刀疤的男子往来频繁,这个男子跟警方一直在寻找的修国贵体貌特征非常相似。

  民警随即来到邱喜库的住处进行调查,然而当民警来到邱喜库的暂住地时立即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

  警方:我们来的时候,门敞开着,地上躺着一个浑身是血的男子,我们立即把他送到

医院进行抢救。

  经过抢救,昏迷的男子苏醒过来,他告诉警方,他姓张,是在当地做裘皮生意的,11月11日上午一个姓邱的人打电话说有裘皮要出售,让他到邱某的家中进行交易,然而不料刚一进屋,就有一个人从屋后窜出,将其砍伤,两人将其身上的7000元钱和两部手机抢走后逃跑。搏斗中张某看到其中一人的面部有一个刀疤,侦察员随即拿出修国贵的照片,张某一眼认出就是他。

  第一起案件还没有破获呢,第二起案件又发生了,而且这起案件同样和一个叫做修国贵的人有关系。

  两起案件出现了三名嫌疑人,这三个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警方再次让歌厅的服务员对修国贵和邱喜库的照片进行辨认,歌厅的服务员说,这两人都不是那个在歌厅声称杀了人的苏某。然而警方可以确定的是,修国贵和邱喜库制造了第二起抢劫杀人案,警方现在担心的是已经出逃的犯罪嫌疑人会不会再制造新的案件。

  我们就感觉这两个人应该是对社会有相当危害程度的犯罪嫌疑人,从现场看他们是不计后果的,而且作案以后已经失踪了,那么他们能不能继续作案呢,能不能有更多的受害人?

  警方的当务之急是尽快抓获修国贵和邱喜库,经过调查,警方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分别是47岁和48岁,在抢劫杀人案件中,他们还从未遇到过如此“高龄”的凶手,他们到底是什么人,现在又藏身何处呢。

  民警了解到,修国贵和邱喜库曾经是同学,两人以前一起在盘锦下过乡,而且在十年前年两人因故意伤害罪被一起下放到盘锦劳动改造。警方随即将追捕的重点定在盘锦方向。

  经过秘密侦察,2005年11月12日凌晨,负责追捕的侦察员在盘锦市大洼县的一家小旅馆里发现了修国贵的踪迹。

  根据修国贵的交代,警方在另一家旅社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邱喜库抓获。

  修国贵到案后,对自己伙同邱喜库抢劫裘皮商人张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他还供认,11月8日出租车司机尤某失踪的案件也是他所为,出租车司机尤某已经被他杀害,和他一起实施这起案件的是一个叫苏建民的人。

  警方:这也和我们社区民警在走访调查过程中所提供的姓苏的称自己犯罪是一致的,所以我们连夜将这两名案犯带到鞍山以后,同时对苏建民展开了抓捕。

  11月12日,在修国贵被抓获的当天下午,涉嫌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尤某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苏建民在鞍山落网。

  在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指认下,警方在铁东区一居民楼前的下水井内找到了出租车司机尤某的尸体。至此,11。8和11。11两起杀人抢劫案成功告破。

  两起凶案 三名高龄凶手

  不惑之年 为何走上不归之路

  法制聚焦《贪欲下的“高龄”犯罪》

  主持人:

  经过五个昼夜的紧张追捕,制造两起血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被全部缉拿归案。这起案件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都已经年届50岁,他们是如何走上杀人抢劫的犯罪道路的,这是案件侦破后留给人们的疑惑。我们先来看一下记者的调查。

  犯罪嫌疑人修国贵,47岁,自2000年以来一直无业在家,由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拮据,修国贵平时喜欢出入娱乐场所,由于家境贫寒自己开销又大,于是铤而走险在2002年持自制手枪抢劫出租车,刑满出狱后,修国贵不思悔改,再次萌生抢劫念头。于是找来自己妻子的弟弟苏建民密谋抢劫,今年48岁的苏建民曾因强奸被判刑8年,听到修国贵的提议,一心想发财的苏建民满口答应。两人为了圆自己的发财梦,制定了一个听起来近乎荒唐的作案计划。

  警察:就是绑一个出租车,用这个车绑架一个开锁的,叫这个开锁的,把开锁的工具拿来盗窃。有一个制锁大盗,盗窃好几百万,他撬窗户,他这个方法太笨了,不如我这个开锁的技术好。

  为了劫持一个开锁匠,两人决定先抢一辆车作为此后的作案工具。他们选中了尤某驾驶的出租车作为下手对象,因为尤某的出租车车窗玻璃上贴了一层太阳膜。。

  这辆车从外面看不见里面,所以作案比较方便。

  11月8日上午10点多,修国贵在酒店门口上了尤某的出租车,在途中接上苏建民,等车辆行至偏僻处时,两人凶相毕露,用事先准备好的电线勒住尤某的脖子,没想到却遭到尤某的激烈反抗。

  又喊又叫的,不让绑,我给了他一刀,还不让绑,苏建民用绳子给勒死了,

  这小子喊救命,那能受得了,外面正好有人,咱们也怕出事,当时我犹豫不决,但也没有办法了,已经到这种地步了。

  在杀害了司机尤某后,两人将尤某的尸体抛入一口下水井中。随后给事先物色好的开锁匠打电话,声称要开锁,他们准备绑架锁匠继续实施犯罪计划。然而精明的锁匠在上车后,很快觉得事情有些异样。

  司机非要下来把我夹到中间,还不让开窗户。

  锁匠觉得车上的二人形迹可疑,找了借口下车后就说什么也不愿再上车。两人见计划无法实施,只好就此放弃,驾车仓惶逃走。

  等到夜色降临以后,两人将出租车开到了偏僻之处,为了毁灭证据,在轿车里泼上汽油将轿车付之一炬。

  没有抢到钱的修国贵并不甘心,一不做二不休,随后又找到平时往来密切的同学邱喜库,合谋以出售裘皮的名义对张某实施了抢劫。

  记者:如果抓不到你们,你们还会怎么干?

  犯罪嫌疑人:确实做了那起,抓不到我们还想做,实事求是地说。

  主持人:

  一场精心策划的阴谋就此真相大白,在贪欲的驱动下,从想要开锁盗窃变成了抢劫汽车,抢劫不成又变成了行凶杀人。在警方的卷宗上,三名年届五十的犯罪嫌疑人与他们所涉嫌的暴力犯罪记录在一起,让人能够了解,贪婪是如何可以变成罪恶的。

  互动地带:火车票强制保险之争

  主持人:好了,又到了我们的互动时间。今天我要跟您说的是一个三块九毛八的官司,有人会问,一个三块多钱的官司值得打吗?事情要从一张火车票说起。

  今年8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从北京至义乌的火车票,票价为203元。法律专业出身的黄先生事后得知,他购买的车票中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三块九毛八,却无人告知。

  黄金荣:消费者哪怕只有一块钱,也不能随便收取。对我个人来说是小问题,但是对全社会是个大问题。

  那么乘客对铁路人身意外强制保险是否有所了解呢,记者作了一次调查.

  乘客:不知情

  乘客: 没听说.

  乘客:应该告知

  乘客:应该让我来选择.

  乘客:给我们多一些保障,应该是为我们好吧

  记者询问了20名乘客,多数乘客表示对火车票上的强制保险不了解,有的乘客也表示,多一个保险,生命就多了一些保障,如果铁路部门能够明确告知,人们也能够理解。

  于是,黄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打一场公益诉讼。他们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被告在收取意外伤害保险费时没有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返还三块九毛八的意外伤害保险费。2005年12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告和被告针锋相对,论辩激烈。

  辩论焦点一:强制保险费是明收还是暗取

  原告代理人 贺海仁 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在购买该票时并没有被告知票价包含该项费用,火车票上也无任何书面说明,也未签发任何书面保险凭证。此外,被告也未告知保险人是谁。(起诉状)

  被告代理人 郇翔 北京铁路局法律顾问:至于在旅客的旅行过程中提供什么什么样的服务,在旅客发生意外伤害之后如何进行赔偿,如何支付保险金,这些都由法律、法规、规章来规定,无须每一项都一一告知。

  辩论焦点二:收取强制保险费是否有合法依据

  法庭上,被告出示了收取强制保险费的法律依据,其中最早的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被告:(增加部分)铁路部门为了保护乘客的安全,对强制意外保险做出了规定。其中明确指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于票价内,不另对旅客签发保险凭证。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

  而原告认为不另外签发保险凭证并不意味着被告可以免除具体告知义务。

  原告:保险法规定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退一步说,如果51年条例规定不不另发保险凭证,可以理解为火车票就是一种特殊凭证,并不意味着投保人不享有对票价中含有知情权,也不意味着被告不负有向原告告知义务。.

  主持人:经过一上午的法庭调查和辩论,12月12日中午法院休庭合议. 对于诉讼中涉及的一些法律术语, 比如强制保险和自愿的保险有哪些不同,我们请法律专家来解释一下.

  龙翼飞:那种补充的商业保险是乘客自愿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一个保险的协议,因此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这种强制的保险是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做出来的.

  对于火车票当中的强制保险,法律专家也谈了他的看法.

  龙翼飞:我想在法律上为交通运输过程里面为了乘客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的风险给乘客造成的损失做出这样分担风险的规定是正确的。但是作为铁路运输部门同其它运输部门一样,当你为旅客办了强制保险的时候,你要采用公示的方法,让乘客了解在我购买车票里面其实是包含着一部分保险费用,这种保险费用对个人来说是有利的。

  2005年12月12日下午1点半, 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法官对案情进行了分析.

  法官 审判长:虽然被告没有单独告知原告,但是法规是公开的,应该视为原告应该知晓的自愿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害。

  经过合议庭合议,法院当庭宣布了判决结果。

  法官同期:驳回黄金荣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黄金荣承担。

  值得称道的是,原被告双方对诉讼本身都抱着积极的态度。

  原告: 虽然结果有些遗憾,但是能被公众所知我觉得就是有意义的。

  被告: 不妨我们也作出一定的改进。

  主持人: 目前原告在考虑是否上诉,通过这个诉讼,我们了解到为了乘客的安全,铁路运输部门设置了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对于广大旅客来说,意识到自己在火车票当中享有保险权益,一旦出险时,就可以主动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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