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慢为“药房托管”叫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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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0:04 红网 | |||||||||
南京市2006年卫生工作会议召开,会上传出消息,今年全市近200家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将试水“药房托管”,以后,三级医院机构可能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开。当谈到医疗行为中的回扣问题时,分管卫生工作的许仲梓副市长大声质问:“我要问问在座的院长、区卫生局局长,你们为什么管不住医药回扣,如果管不住,是不是要由卫生局成立药品、耗材采购中心统一管理,卫生局局长再管不住,我许仲梓来管,我就不相信管不住!” (《金陵晚报》2006年2月16日)
所谓的“药房托管”就是指卫生部门物色一部分药品流通企业来托管医疗机构的药房,使医疗机构和药房分家,以有效切断不规范的药品购销行为,从而有效降低老百姓用在购买药品方面的费用支出。但是将“药房托管”作为阻断医药回扣的“隔离墙”作用很有限,不能盲目叫好。 即使医院实行了“药房托管”,虽然“看病”和“取药”在单位上实现了分离,“看病”归医院管理,“取药”归药品流通企业管理,但是却不能从根本上切断医药回扣的存在。在医院和药品流通企业都追求最大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医院的领导、医生还可以很容易和药品流通企业达成潜规则的共识,医院照样开大处方、开高价药,然后由药品流通企业支付医院和医生的回扣,形成了事实上更隐蔽的回扣。 要使“药房托管”发挥应有的阻断医药回扣的“隔离墙”作用,除了监管还是监管,只有在采购、价格等等关键环节辅助以有效的监管,才能使“隔离墙”坚硬起来,不至于双方随便的地下动作就会将不结实的“隔离墙”击倒,所以“药房托管”不能一托了之,监管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失去了有效监管的“药房托管”和没有托管的药房一样“相当地喜欢回扣”。 不管是实行“药房托管”模式还是实行“竞价采购,统一配送”模式,这些做法都不是医疗改革的最理性、最科学的办法,相反,这些办法更多地给人一种消极和尴尬的感觉,实在是无奈之举。这从副市长对医院院长的质问就可见一斑。“我就不相信管不住!”言外之意就是说市长肯定能够管住医药回扣,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官治”大于“法治”的无奈。其实,市长真想管住医药回扣还不一定管得住,卫生部长、药监局长都管不住医药回扣,更别说分管的副市长了。 说到底,医药回扣最终只有依靠法治来解决,需要依靠有创意的、可操作性强的、执行力强的良好的法律制度设计来保证,“官治”只能起到暂时的有限作用。日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期待着“法治”医药回扣时代的早日到来。 (作者:魏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