宵禁令和假想的法律之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14:55 国际在线 | |||||||||
作者:梁治平 娱乐业“宵禁令”新条例有其积极之处,但娱乐场所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可能直接对其部分内容的合法性质疑。他们可能要说,新条例至少涉嫌侵犯了公民的三项基本权利。 条例禁止娱乐场所在凌晨两点至上午八点之间营业,这可以被看成是对公民财产权
当然,眼下并没有人发动这样的诉讼,而且就是有人这样做,恐怕也难以被受理。然而,在一个把宪法奉为根本大法的国家,在一个追求法治的时代,做这样的假设不仅可能,而且必要。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当记住,法律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意志。法律不仅在事实上能力有限,而且在规范上受到限制。他们必须认真对待宪法,最好也像我们一样假定有人会根据宪法对他们制定的法律质疑。而他们有责任为自己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有说服力的理由。他们必须证明,为了保护和实现某些全社会都接受和认可的重要价值,条例对一部分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是必要的。 比如,他们要证明,要确保公众安全,有效控制犯罪,维护公共利益,禁止娱乐场所在凌晨两点至早晨八点之间营业是合理的,为此而牺牲一部分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也是值得的。因为同样的原因,禁止某几类有不良记录者涉足娱乐业也是绝对必要的,而且正好就是这几类人,不是更多,也不是更少。他们还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来说明,在设立这条禁令时,区分一个因嫖娼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人和一个被定罪的强奸犯,或者,一个因吸食毒品而被强制戒毒的人和制造、贩卖毒品的人,是没有意义的。 也许我们的立法者对这些诘问早就胸有成竹。也许,他们就规定的每一项内容都有充分的理由,对反驳上述假想中的指控和说服公众满怀信心,并且随时准备站出来接受这样的挑战。如果是这样,我们的社会真的可以说是真正讲究法治的。 在这样的社会里,宪法不再是一头没有牙齿的“老虎”,公民权利得到了尊重。当然,没有一种新的法律文化和一套健全合理的法律制度,这样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来源:南方报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