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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轻易扣“足球流氓”的帽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1:13 新京报

  自《治安管理处罚法》3月1日开始施行后,“足球流氓”成了一个热门词。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尚未“满月”,继重庆诞生首张“球迷罚单”后,上海的球迷张某当时只是情不自禁放了一下火焰信号弹,想表达一下申花队进球后的喜悦之情,却突然成了“足球流氓”。

  “足球流氓”的帽子满天飞,笔者对此深感不解。

  根据有关部门的解读,所谓的“足球流氓”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五种涉及足球比赛的“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强行进入场内的;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流氓”一词在有礼仪之邦之称的中国何其沉重,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流氓”一词下定义,但是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分解为的若干罪名可以看出,法理上的“足球流氓”应该是指在足球比赛场所无理挑起事端,滋生是非,进行破坏骚扰的寻衅滋事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很大的主观恶意,和一般球迷情不自禁地违反球场秩序的行为可以说完全不能等同。

  如,重庆球迷陈文武只不过是跑进球场庆祝球队比赛胜利,而上海的球迷张某只是按捺不住自己心中的激奋,一把扯掉外衣,光着膀子取出了藏在裤袋内的火焰信号弹进行燃放。应该说,他们都没有寻衅滋事的恶意,只是由于内心的激动,情不自禁,表达的方式违法。而且重庆的处罚于法无据。重庆球迷陈文武跑进球场并不是“强行进入场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场内”应该是指包括观众席的体育场,并不是指比赛的球场。如果按照重庆警方的理解,“场内”是指比赛的球场的话,那么,上海的球迷张某在观众席上燃放火焰信号弹,就不属于“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

  所以,必须把一般球迷并无恶意的过分举动和“足球流氓”的恶意行为区别开来,“拘留10天、罚款500元”,这样的处罚对于那些只是一时冲动的球迷来说,实在太重了。

  □唐光诚(江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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