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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蔑遮掩不了“虚假”的行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23:54 红网

  杂文家朱健国诉深圳新华书店、《收获》杂志案22日下午2时30分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对于朱健国的起诉《收获》杂志副主编程永新说,“我认为朱健国就是为了炒作自己。”(见2006年3月23日《新京报》)

  真是店大看人也低呀。明明是正儿八经的用法律维护权益的行为,在人家副主编那儿却被视作了庸俗的“炒作自己”。当然,现在就流行这个。

  朱健国先生是在“炒作自己”吗?我们不妨来看一看朱先生该不该打这场官司。去年12月20日,朱建国在深圳市新华书店购买了《收获》2005年第6期,发现上面仍是“巴金主编”,杂志夹带的活页广告中也有“征订,2006年《收获》,巴金主编”字样。他认为《收获》在巴金去世后仍将其列为主编,是“发行销售虚假书刊广告”。 于是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健国的诉讼请求并没有什么不应该啊。将一位已经去世的人仍然作为主编,并且在推销刊物时也称是主编,这肯定是不真实的。虽然公众知道巴金先生去世了,也知道巴金先生再也不会主编《收获》了,但是并不能否认《收获》的所作所为是不真实的,是弄虚作假。人已经去世是做不了主编的。这是个常识问题。用去世的人做主编,并且还去做征订刊物的广告,这不是虚假是什么?为了说明问题,我们不妨打个简单的比方。比如,某知名品牌的厂长已经去世,但是这家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依然对外宣称此人还是这家企业的厂长,这能行吗?这难道不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吗?对于这家企业的做法,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该不该向法院起诉呢?难道起诉了就是为了“炒作自己”?天下哪有此等道理?

  至于《收获》杂志的另一种辩解——这“确实是我社刻意而为,是我社同仁向巴金先生表达崇敬之意和进行追思纪念的一种特殊方式。”,那就更是搞笑了。既然为了向巴金先生表达崇敬之意和进行追思纪念,那么为什么不在刊物上作个明明白白的说明呢?作了说明不是可以消解读者的误会吗?举手之劳为何不为!

  炒作自己众所周知无非是为了名和利。那么朱健国先生需要通过“炒作自己”来获取什么“名”和“利”吗?朱健国先生据我所知不但是杂文家,而且是知名的杂文家。出版过几本杂文集。在我国的杂文界是很负盛名的。还与鄢烈山先生合著过在知识界引起较大反响的《李贽传》。所以朱健国先生早已扬名了。他压根不需要通过与《收获》打官司来提高知名度,并以此好发表文章,再谋其他的生财之路。我们再来看“利”,朱健国先生这次打官司的请求在“利”上只是提出赔偿损失共8000元。8000元对于穷人来说是笔不小的款子,但是对于杂文家朱健国先生来说,并非是笔不菲的收入了。无名无利可图,朱健国先生干嘛用打官司之术来“炒作自己”?我们不能以己之心度他人之腹啊。

  说句实话,现在刊物、出版社借名人之“名”做空头主编是挺普遍的事。对于这种欺骗读者的事,稍微有良知的公民很是气愤的。朱健国先生愤然与《收获》杂志社对簿公堂,可以说是以公民的名义打的一起“公益”官司,它与先前发生的火车站厕所收费官司、餐车发票官司等“公益”官司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它能使办刊物、出图书的人长点法律意识,长点守规则的意识,长点尊重读者的意识。如果非要说如此而为是“炒作自己”,那么炒作就炒作吧。我看这种炒作太少了。如果多了起来,那么就没有人用作假的办法欺骗消费者了。

  过去是财大气粗,现在不仅财大气粗,而且名大也气粗了。一些名人、名刊物和名出版社听不得批评声,哪怕是一点点。如果有谁敢批评,就暴跳如雷,将人轻蔑地斥之“炒作自己”。 好像它是一个巨大的宝贝疙瘩,人家好似贪婪的寄生虫,要在它身上吸取通红通红的血把自己养得肥头大耳的。对于这种轻蔑他人的做派我真有些担忧:长此下去,恐怕这“名”要成“臭名”了。

稿源:红网 作者:匡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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