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见死不救的“成本收益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15:14 浙江在线 | |||||||||
据《新京报》报道,去年12月13日,37岁的来京务工人员王建民在同仁医院死去。其家属认为同仁医院未能履行“救死扶伤”的法定职责,将医院告上法庭,并索赔47.8万余元。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被告坚称无过错,但出于人道主义,愿意对王家进行一定补偿。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庭上调解。 每当一起医院“见死不救”事件被披露,都像引爆一颗重磅炸弹,应该说,这是损
从“成本”角度看:救,则可能意味着需垫付数目不等的治疗费、医药费;不救,也许同样需支付难以估量的成本,例如成为被告后最终不得不支付一笔所谓“人道主义”的补偿费,还有舆论强烈谴责所导致的信誉损失,乃至因死者家属的过激行为导致的各类损失。从“收益”角度看,救,则可能获得良好的社会名声,从而吸引更多病人前来就诊并从中获得更多的收入;不救,甚至转移、隐匿患者而幸免于被查处,兴许可免去一笔需垫付的医疗费。 即使完全站在同仁医院的“经济”立场看,在救与不救的选择上,前者的“成本收益率”肯定大于后者。纵观来京务工人员王建民死亡事件的庭审细节,可以发现,同仁医院处在了相当被动和尴尬的境地。人们不禁要问:既然你坚称自己无过错,干嘛还要同意“最多是几万元”的补偿?这笔补偿,其法律意义、道德意义以及经济意义又是什么?假如说补偿是出于对弱者的关爱和同情,倒不如事先用于积极的救治,以留住一条鲜活的生命。假如说补偿是出于这类事件中医院常声称的所谓“人道主义”,是司法以外的事,似乎没必要拿上法庭作为自己的筹码;而且,为了划清“补偿”与“赔偿”的责任界线,庭下亲手送到原告家中岂不显得更仁义?同仁医院见死不救的行为以及法庭上的表现一经媒体广泛披露,其社会信誉的损毁以及所隐含着的经济损失将是无法估量的。此案的最终结局也许依然是“调解”,但据以往同类案件的结果推测,被告需拿出的所为“补偿”费会明显高于“几万元”。正所谓“既然今日,何必当初”,假如当初选择积极的但又不是“过度”的救治,说不定这笔补偿费大于可能垫付的医疗费。 一方面是医院见死不救,一方面是病人没钱就得等死,这种在全世界各国并不多见的现象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因为无论有再多的理由例如“社会转型期”之类,它都是一个21世纪的文明社会所无法容忍的现象。诚然,医院也有医院的苦衷,医院垫付不起医疗费是杜绝见死不救现象最主要的“瓶颈”,而且可以预料,该瓶颈的打破尚需相当的时日。不过可以肯定地认为,在“三无”患者医疗费由政府埋单或彻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实现之前,无论从政治角度、法制角度、道德角度、国际形象角度还是从舆论角度上预测,我们这个社会对见死不救的“容忍度”都将会急速降低。相对应的,则是医院见死不救的“败露成本”、“风险成本”将会迅速提高。2004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可谓不是一个重要信号。其中规定:接诊医疗机构对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收治。在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栏,条例给出了相关处罚: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或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要限期整改外,要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的《条例》不久将会在全国施行。 作者: 刘以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