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1986年,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死,因此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经高法审议后无罪释放。17年后,胃癌晚期的王明成要求安乐死,但被拒绝。他临终前表示,不能如愿很遗憾。经历了漫长而痛苦的折磨,8月3日凌晨,他终于走完了多舛的一生。
王明成走了,身后留下一个沉重而巨大的话题:到底该不该实行安乐死,是否侵犯人权、是否人道、是否违宪?我国目前实行安乐死的可行性有多大?该怎么做,需要哪些环节?[评论]
|
王明成——里程碑似的人物 9个尿毒症病人的故事 “绝症”30年,但他活到83
|
|
|
[讨论:您赞成安乐死吗?]
|
|
正方: |
反方: |
生命是属于个人的,选择死亡也是人的基本权利。这是私人的问题,丝毫不妨害社会甚至有益于社会,所以在身患绝症、不可逆转而临近死期时,人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评论]
看看王明成活得多么痛苦,虽然活着但生活质量很低,还不如去死,尊重当事者的意愿符合人道。否则,就是在让人履行一种承受巨大痛苦的"生"的悲惨义务。[评论]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医疗资源有限,一般家庭根本无力承担昂贵的治疗费用。安乐死可以减轻亲人和社会的负担,同时使更多医疗资源用于"可以治愈"的普通病人。[评论]
·[柏杨:我赞成安乐死] |
生命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社会;个人对生命的义务,实质上是对社会的义务;医学研究突飞猛进,今天的绝症也许明天就能攻克。轻易放弃对生命的挽救是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评论]
任何微小的法律漏洞都可能被人利用,为谋杀、逃避赡养、摆脱医疗失误等提供方便;重病求死之人依然有求生欲望,时常在疼痛和平静之间摇摆,如何判断他的真实意愿?[评论]
安乐死本质是一种自杀,使亲人蒙受痛苦是自私的。庞大的贫困群体是中国不容忽视的现状,"贫病"总相联,倡导安乐死无异于减轻政府对贫困阶层的责任。[评论]
·[安乐死:一个两难的选择] |
|

|
关于安乐死的争论看来在短期内将没有一个结果,在中国也不会因为人们对王明成的同情而对安乐死有所推进。现实证明,无论我们怎么持有安乐死多么进步的观念,要实现它,也同样需要漫长的一条路。
[发表评论]
|
|
无力承担,所以选择安乐死? |
许多人对多年以前发生在西安的一幕记忆犹新:因为无法承受高额的医疗费用,9名尿毒病人集体提出安乐死。在中国,因为高额的医疗费用,担心连累家人成为提出安乐死的理由。
安乐死的进步性现在媒介已经多有论证,但是在中国,在现在,要实施安乐死必须要突破高额医疗费用这道坎。或许,安乐死并非只是死亡的自由与尊严。当有消息说不要让学生因为没有钱而失学的时候,我们能否预期:让每个人不要因为没有钱而自杀或者去安乐死?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全部
[评论]
|
与亲情、文化、传统伦理道德的现实冲突 |
对于要“安乐”而死者的亲人来说,内心的激烈冲突超过任何旁观者。面对亲人的痛苦与无奈,是尊重他的意愿随他逝去,还是尽所有可能的努力延续他的生命?中国传统文化从未肯定过生命自戕,“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从“孝”的理念而言,重病在床的老母只要三寸气在,即使回天无望,作为子女也不能任其“安乐而死”。又怎么忍心做到?怎么能肯定日后不会悔恨、愧疚而不受心灵的困扰?>>全部
[评论]
佛教与基督教等,均反对人对自我生命的终结——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宗教对生死的问题有着复杂思考,在此不便展开。但是,文化、伦理与现实的冲突,确是走向安乐死实践的一道屏障。
|
技术细节有待完善 |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法案为医生实施安乐死作了严格而详细的规定:绝症者考虑成熟后,应自愿提出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协助诊断和确诊,最后才能实施;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
然而,这依然不能杜绝所有问题。即便在法律相当完善的美国,依然时常有利用安乐死杀害病人的"魔鬼医生"出现。若在中国实践安乐死,怎么防止此类问题--谋杀、逃避赡养、掩盖医疗失误?立法、程序化、多重相互监督制约,是实现安乐死的前提。有完备、严密的法律体系来支持,尤为重要。>>全部 [发表评论]
|
|
|

|
在我国,很多人提出安乐死,是认为自己是家人和社会的负担,无钱医治或被子女遗弃。如能加以开导,绝大部分的病人都会回心转意。生死之间有没有第三种选择?能否--生,但是无痛?
能否给他们以更多的关爱,使其减轻痛苦、克服死之恐怖,当死亡逼近时安然走进它的怀抱。世界卫生组织曾提出2000年使所有的癌症患者无痛,在我国,今天绝大部分患者根本无法实现。
英美等国都有舒缓痛楚的宁养服务。在中国,有钱也不一定能享受到舒缓疼痛的临终关怀,更遑论社会医保之外,在贫困线上挣扎的病者?也许对他们而言,“临终关怀”和“无痛治疗”比讨论要不要施行安乐死更重要。
上海新华宁养院给了我们良好的启示。在中国,无论是对病人的生理还是心理,该做的都还有很多。该给的都给了,再谈“死”不迟。[发表评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