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追贪:以逸待劳言之尚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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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10:12 国际先驱导报 | |
范跃龙 维也纳被冠以"世界公约之都"的美名也许并不为过。这个欧洲古典音乐的故乡,又一次见证了一部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在维也纳得以确定与核准。9月29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生效,两天后《反腐败公约》定稿。这并非巧合--在联合国和其他具有广泛意义的国际组织主持下,和平年代的国际公 国际司法协助在现代各国经济往来中早已不是新闻,但是刑事领域的国际司法协助在各国司法当局看来仍然近乎天方夜谭。究其根本,刑法规范和刑事管辖权的排他性与国家主权已经贴近到无以复加的层面,所谓"普遍管辖权"无奈沦为口头辞令,大都无法实至名归。同时,引渡刑事罪犯这种古老手段,离开双边引渡条约就无从谈起。 《反腐败公约》在联合国大会获得通过的那一天也许值得庆祝,毕竟历经3年努力,不仅各国找到了绕开属地管辖权死结、治理清明社会、惩办腐败官员、追回偷逃财富的妥协方法,而且深受贪官之害的中国也将以重要立法者之一的姿态维护公约的效力,力断国内贪官后路。但同样那一天,却肯定不是中国司法机关以逸待劳的开始。且不说国际法转化为各国国内法所需的必要时间和细致耐心,正因为公约是妥协的产物,它依然存在可见的先天不足。为使外逃贪官被绳之以法,公约除了规定贪官不列为政治犯外,并没有跳出引渡制度的窠臼,只是在追回赃款方面令缔约国有没收义务。以美国为例,今后虽不再是中国贪官的"天堂",但中国刑法的追究仍面临无引渡条约的制约,中国贪官能否移交回国法办依然是中美外交关系的试金石。此外,公约"腐败"的概念、"公职人员"的概念和四类相关罪名的概念虽然试图通配各国法例,但毕竟比中国现行刑法惩治腐败的罪名狭窄得多。 无论公约对缔约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构成要素必须相同的要求,还是涉及缔约国在协助后分成没收赃款的"权力下放",都需要中国司法机关具备比以往更有魄力的胆识,从外国相应法律制度和通行惯例中获取更加深透甚至"刁钻"的认识,使公约发挥出现有的实际威力。唯有如此,中国反腐斗士才能担当全新的"狠角色",中国外逃贪官的末日就会真正来临。 声明:《国际先驱导报》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