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期待程序正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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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1:17 新世纪周刊 | |||||||||
本刊记者/王全宝 国人今年对于诉讼制度的关注,随着湖北佘祥林杀妻案的纠正,不断引起人们的注意。近日,又由于中国人民大学法 学专家“二审变三审”建议稿的公布,关于诉讼制度的改革,一时间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祸尤烈,因为犯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把水源污染了。西方 谚语讲,程序是法制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时至今日,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了10几年,然而,20几年前的诉讼制度还仍在为现在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服务。在市场全球化的今天,滞后的诉讼制度期待变革! 再审案件增多 2005年8月16日,黑龙江省绥滨县的关志佳很早就来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门前。“我不知道诉讼的道路还有 多长,但只要有新诉讼法支撑,我就有打赢的希望。” 12年前,关志佳因绥滨县砖厂欠债不还而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关志佳胜诉,判决砖厂用办公楼168。82平方 米归还关志佳的债务。同年12月关志佳到绥滨县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时间又过5年,关志佳接到法院执行庭 撤消关志佳胜诉判决的裁定,理由是砖厂把办公楼先抵押于银行。 三审制度呼出 就在关志佳诉讼时,《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引起他极大关注,特别是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很可能由两审终审改为 三审终审! 参与民诉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成员孙邦清博士介绍,如果三审制度构建成功,那么将不会再发生“终审不终”、 “再审无限”尴尬局面。关志佳认为自己不会无效奔波于法院。 三审制度设计的建议,已经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明确提出。一直关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教授汤维建指出,“由于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开支均掌握在地方党政机关的手中,地方法院实际上受制于政府,影响了法院 的独立审判。”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毕玉谦认为,1982年3月8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员讨论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是 中国制定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尝试。法典本身还存在着不够准确、严密、过于简单的问题。 上世纪90年代中期,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经济案件越来越多。孙邦清回忆:“受案的范围也由过去单纯的少数几 类发展成为复杂多样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的弊端也日渐凸显。”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表明,去年全国法院再审的民事、经济案件分别为44745件和20697件,均比上一 年上升了18.9%和19.39%。 “这些数字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终审裁判的质量不高,存在着大量的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另一方面也说 明了由申诉导致的审判监督程序已经不再是一种作为补充和例外而存在的特殊救济程序,而完全成为了一种常规的救济渠道。 二审终审制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导师孙邦清认为, “大量的终审裁判被再审,说明了现行两审终审的 监督制约机制已滞后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能有效地保证案件质量和维护司法公正。”孙邦清说。 同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和孙邦清博士正式提交了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稿,此后《民事诉讼法 》的修订被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摆脱地方干扰 在“二审变三审”的民事审级制度被关注的时候,刑事、行政审级制度同样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焦点。 汤维建教授分析,目前民事审级制度设立的四级法院基本上是与行政区域的设置一致的,同时法院的人事、财物、编 制、经费等也都由同级政府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但同时又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温床,为 审判不公埋下了祸根。 他说,“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大量案件的审理在中级 法院即告终止,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泽宪副主任也认为,在目前法院体制度尚未作出重大变革前,将案件终审权上收至更高一级 法院,是对付地方保护主义的良药妙方。 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解释:“中国现行刑诉法只有225条,但是高法、高检、公安部 等部门出台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加起来高达1400余条。这些规定和解释相互制约,使得刑事诉讼法的权威大打折扣。” 关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认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规范政府与市 场、政府与企业,以及规范政府自身的行政诉讼法律程序。 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上诉的审级,发挥上诉监督作用,是当前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与亮点。 接轨全球法制 中国的诉讼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目前出现了许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在市场经济一体化的今天 ,构建三审制的审级制度,统一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建立统一的市场经济显得尤为重要。 江伟教授认为,提高审级能保证法律在更广泛范围内的统一适用,同时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高级法院的审理 会形成一种类似司法判例的形式,以统一在全国范围内的法律适用,并且对统一市场经济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学专家评价,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既是经济转轨,更需法律完善。中国加入WTO后,相关的诉讼问题越来越 多,影响经济发展。 在新的诉讼制度修改之前,关志佳或许还有一段诉讼的路程要走,但是曙光即在前方。他感慨颇深:“只有程序公正 、程序正义才能营造良好的和谐社会。” 链接: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四级三审或三级三审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国家已成为少数例外,除了人口稀少的 国家之外都改为三审制。 在三审制架构下,第三审法院一般是最高法院。第三审作为法律审判目的,一方面在于依照法律论点审查原审判决适 用法律是否正确,另一方面在于谋求法律解释适用的统一,最重要的功能是确定法律原则与统一法律解释,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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