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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罗德“下海”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5:14 新民周刊

  施罗德“下海”引起了德国法学界人士的极大关注。

  撰稿/杨 萌 倪建平

  2005年12月初,施罗德任职俄国天然气管道公司(NEGP)监事会主席的消息在媒体曝光后,旋即在德国社会各界产生“爆炸性”的震荡效果,引起了各层面和不同角度的广泛关
注和公开批评。德国联邦议会也对施罗德本人进行了“缺席审判”。施罗德此举更引起了德国法学界人士的极大关注。

  德国波鸿大学公法教授济克曼认为,施罗德可能因此而涉嫌假公济私,触犯了刑事法律。法兰克福大学的犯罪学及刑法学教授阿尔布莱希特(Albrecht)则进一步分析了两种犯罪证据可能:其一,如果施罗德在任时,即已策划卸任后接受监事会主席一职,那么,自然触犯了德国刑法典第331条规定的受贿罪;但若只是在卸任后才获悉有这么一项职务要约,则不构成受贿罪。

  对于随之而来的证据问题,阿尔布莱希特教授只表示了怀疑:无法相信,在这么一项涉及国家重要利益的事务上,只有施罗德和普京两人在电话里做出了最后决定。言下之意,应该有多名官员、专家和企业界人士参与该项事务,并有相关记录。

  其二,即使无法充分证明施罗德在任上已进行相关策划,他也应受到道德上的严厉谴责。该刑法学教授认为,作为一个显赫的官员,施罗德离任后就立即接受来自(NEGP的注册登记地)瑞士和(作为NEGP投资方之一的)俄罗斯的邀约,更应该自觉地向公众告知相关方的关系及经过。此外,阿尔布莱希特教授还认为,施罗德的行为可能还涉及到另一条罪名:德国刑法典第353条b规定的职务泄密罪,因为“西欧国家在将来如何保障自己的能源供应,无疑是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职务秘密”。

  然而,德国政府尽管对公务员的制度化控制延伸到了公共部门的一切角落,但并未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之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德国公众舆论对施罗德的选择大多也只进行了道义上的谴责。并且,德国政治家卸任后下海也并非始自施罗德。按照德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整个过程中,还在行使着对侦查的监督权。虽然德国检察机关曾数次对所谓的政治家到企业家的变身过程进行过认真侦查,但最终都是不了了之。

  执政时间长达16年的德国前总理科尔在卸任后就曾担任过媒体巨擘Kirch的顾问;从1999-2002年间,他每年到手的报酬达30.7万欧元。而且,直到Kirch公司2002年破产后,此事才被媒体曝光。更具爆炸性的是,科尔在任时就一直为Kirch这个媒体制作巨头及其在电视市场的拓展计划提供支持,甚至不惜与欧盟委员会发生争执。慕尼黑检察机关当时怀疑科尔未能提供对等咨询服务而收取报酬,但数月的侦查并没有进一步推动刑事诉讼过程的进展。在Kirch公司的薪酬单上,赫然在列的还有前任经济部长默勒曼、前任邮政部长伯奇和施瓦茨-席林等数名前任高官。在最高达40.9万欧元的薪酬中,默勒曼可能拿得最多,但慕尼黑检察机关同样也未能侦查到其犯罪证据。

  最近,现任联邦司法部长齐普里斯建议处理卸任高官的“下海”问题时,可以借鉴以习惯法形式存在的欧盟名誉法。根据该法,欧盟委员在离开公职后的第一年内担任其他职务,若涉及以前的政治活动,须得到欧盟委员会的特别批准。而施罗德在卸任后三个礼拜就接受了该职务,并且他本人也并不具有欧盟委员的身份。

  联邦议员格鲁则提出,有必要为政府前任高官制定一部《名誉法》,对政府官员离任后的择职行为进行一定限制。不过,目前的德国能否采用成文法形式制定约束前政府官员离职后行为的“操守准则”,他对此表示怀疑。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以及该法系继续发展的领头羊,一直在全力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积极参与推动欧盟的法制建设;然而,面对政治家下野后又“下海”的“经典案例”,德国的法律制度却仍没有走出尴尬的境地。

  一方面,由于贿赂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较难,面对老到的政治家及其法律顾问,加之现行的公务员制度没有加强事前预防和离任审查,事后收集证据因此更加困难,德国检察机关屡屡无功而返的“侦查”也就难免了。而在严格执行完善的公务员制度的前提下,适用刑法惩治

贪污受贿犯罪时,收集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就会较为容易。

  另一方面,高官卸任后的“冷冻期”固然有利于维护政治家的良好声誉,还能确保从制度上防范“期权”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这种限制过于宽泛,也违背德国基本法规定的自由、平等原则。因为即使这样的离任“冷冻期”规定,恐怕也不能阻碍施罗德担任监事会主席一职。因为,如果认为

天然气管道公司也属于与其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那么,施罗德就必须与其老本行的律师业彻底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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