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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晴:国际核不扩散前景堪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2:5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10月9日,朝鲜进行了核试验。这一举动,对朝鲜半岛和东北亚地区的和平稳定,对国际安全秩序、对国际核不扩散体制均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坚决反对的同时,正在与国际社会一道,采取措施,力争用和平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

  核武器的产生和发展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对全人类生存的威胁。对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是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切核武器。在民族国家仍为国际社会主体,强权政治仍为主
要国际行为方式的情况下,达到这一目标的难度很大。与此同时,人类核毁灭的危险又迫使国际社会对此做出降低核危险度的反应。有核国家通过协商进行核缩减,进行自我约制,建立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就是这种反应的主要内容。

  1970年生效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国际法依据,是参加国最多的国际裁军协定。36年来,它在防止核武器扩散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受到种种的干扰和冲击。这些干扰和冲击来自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两方面。例如,美国作为核大国拒绝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进行核武器小型化、实战化的发展,不肯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在另一方面,印度和巴基斯坦上世纪末进行了核试验,以色列被普遍认为是没有公开宣布的核国家,朝鲜最近进行了核试验,这对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均形成冲击。漏水的堤坝往往有溃堤之险,国际核不扩散机制面临着某种危殆前景。

  国际核不扩散机制之所以出现危窘局面,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这一体制与它的环境有种种冲突。当今世界的现实是,民族国家林立,彼此有种种利益冲突不同国家面临着不同的“安全困境”,有核国家有保持优势的冲动,无核国家有获取核地位的冲动,两种冲动夹击着核不扩散体制。其二,国际核不扩散体制本身存在若干缺陷。这一体制尽管客观上有助于降低核危险度,但其本身具有某种歧视性和不公平性,单方面让无核国家承担义务,有核国家却缺少相应承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一种自愿加入的契约式条约,其约束力是有限的,也比较软。这一机制有关的监督能力也比较弱,有赖于相关国家的配合。不久前发生的卡迪尔汗事件说明,世界地下核技术黑市已隐约成形,而目前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对此似乎没有监督能力。在某种意义上,核武器技术扩散到非国家的实体手中,落到恐怖组织或极端团体手中,很可能具有更大的危险性。日前,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已有人提出,国际社会需要改善和充实现有机制,才可能有效地防止核扩散。

  全人类已成为核武器技术的人质,人类能否驾驭自己所发明的技术,已成为对人类智慧和道德的考验。

  (作者为本报高级编辑)

黄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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