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雯雯,在危急关头冲上去将其推开,导致腿部被碾压。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横出道路是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详细]

救人女孩违反交规要担责

违反交规担责对其他责任人亦是公平

据调查,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另外还有一辆肇事车。交警认定事故经过时认为,当时车主陈某某横停在康德路上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右侧横出了道路,其未按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交警认为雯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相应责任。李舒舒为了制止雯雯横过马路,其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因此,这起事故的认定分为两部分,其一是在曾某某(货车肇事车司机)、陈某某、雯雯的交通事故中,曾某某的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与陈某某合上雯雯的过错行为的作用相当,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陈某某、雯雯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即雯雯要为自己受伤负25%责任。

其二是在曾某某、陈某某、李舒舒的交通事故中,曾某某的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与陈某某合上李舒舒的过错行为相当,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陈某某、李舒舒共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即舒舒要为自己受伤负25%责任。

在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上,我们且理解交规中的某些“法不容情”,人家那还原事故现场,尺子一扯,角度一量,该各各分责的,都有刚性条款一一规定着,没有偏袒,没有错判。这是对女孩负责,也是对涉事的其它各方的负责。

见义勇为和违反交规并不冲突

目前有关李舒舒见义勇为的称号并未撤销。由于雯雯和李舒舒均未出院,相关费用赔偿问题也暂未落实。

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外,我们还有很多法律法规,可以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李舒舒冲出马路救人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交通法,要承担责任,但她的行为又满足见义勇为的条件,得到了应有的奖励。

群体无理性的一个误区,是将“公家”笼统归为“一家”,认定交警这一个部门,也该将事件面面俱到准确合理地评价与定性完。事实上,“公家”有“多方”构成,“见义勇为称号未撤销”,便是有关部门的精准而持续的给力,16岁女孩的义举,在群众以及有关部门的道德评判里,仍然高尚无比,而因之而理当获得的相关公力救济与口碑夸奖,仍将“一个也不能少”地该怎样便怎样。正因为事故认定书“一码归一码”,体现了程序的正义,而且也并没有影响结局的正义,这事情的来龙去脉才那么清晰可辨,权益维护也才能精确到位,这也并无损于英雄的光辉。

道德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

这一事故认定书激起了较大争议,争议的实质是人们的行善本性与无情的司法发生冲突时应如何选择。

这一问题难以有公认答案,因为这将涉及到两个层面问题:一是法律层面而言,在事件中李舒舒横出马路救人,潜在地妨碍了交通安全,这种做法在社会上不应提倡;二是道德层面而言,李舒舒见义勇为行为值得肯定,理应得到社会提倡。

两难之余又有人提出一种观点,指出若人们的行善行为与司法发生冲突时,应视利害大小而定,也就是说,若“行善违法”行为更利于他人、社会时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初看上述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当我们深入思考后会发现这种观点亦不可取。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行善者”不可能预知其“行善违法”行为会造成多大危害;另一问题是法律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利大还是害大;此外,这观点不利用道德发展,以观点行事,想必大众遇到此类事件时只会选择“退避三舍”、“高高挂起”。

显然,李舒舒见义勇为受罚事件并非是一个简简单单的对与错的问题,而是在面临道德与司法冲突时如何取舍以及看待的问题。这类矛盾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时有发生,势必在人类未来的发展中也依然存在。

事实上,法律的规定本身最大限度体现了道德的要求,但法律的规定未必完全符合道德要求。当道德与法律冲突时,我们的选择应是理性和客观:应在道德方面给予肯定,但在法律方面应依法办事。

同时,我们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保护“行善者”利益,比如,在追究“行善者”相应责任的同时可给予适当补偿;另外,应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与预测意识,从而最大限度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详细]

见义勇为为何不能受优待?

为何公众对此事有如此大反应?

交警的这个事故认定书,可谓是担了相当大的舆论风险,一些不理解甚至破口大骂一定会随之而至——“人家是见义勇为啊,你们还让她担责,莫非是说她断腿活该吗?”

从情理和道德上来说,李舒舒是因为要救人要非故意地违反交通法规的,其行为应当被谅解,在道德上,我们必须要好好地嘉奖她。法律责任的认定有时看起来冷冰冰的,很难兼顾到人 情常理,它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尤其是与人们的道德诉求不一致时,执法乃至法律规则本身都可能成为指摘的对象。鼓励见义勇为是件好事,但公众的情绪化的判官心态却似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爆炸,最终后患亦是无穷。

需要为见义勇为打造制度的平台

现实生活中,大量见义勇为者要默默承受着责任的风险和痛苦,他们并不为人所知。或许,这些都是我们从传统道德社会迈入法治社会所必须接受的检验,但这并不意味着见义勇为面对法治来袭只能委曲求全,如何从制度安排上寻求见义勇为的脱困之路,是社会转型期必须作答的课题。

不少人期待通过立法确立“免责条款”,以避免责任认定屏蔽掉见义勇为的人性光辉。这表达了人们对法律兼容道德的良好希冀,但从立法技术以及执法难度上看,免责条款并不能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清晰的规则指引。因为,见义勇为的情况千差万别,现实中也存在见义勇为失当的案例,如何谨防见义勇为成为免责的“通行证”甚至被滥用,同样令人忧虑。

由此,化解见义勇为责任风险的制度化路径,不是进行单独片面的免责性立法,用带有个别化的免责判定去冲击原本的道路交通法规;而是需要在原有法规体系之外,为见义勇为打造安全保障的制度平台。比如,法治化的见义勇为基金运行机制,政府救助见义勇为者的责任条款,完善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体系等,为见义勇为者确立起全面而有效的保障体系。如此,才能确保责任认定的法治轨道与见义勇为的人性光辉并行不悖。[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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