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上午,一段时长32秒、主题为男子偷拍女厕所被抓的视频在微博上被大量转发。视频显示,一名脚踩橘色人字拖、身穿白色半袖衬衫、黑色长裤的男子被多人围住,男子略带哭腔、跪地作揖求饶,“让我走吧,求你们了,求你们了。”周围员工则大喊“报警”。求饶过程中,该男子试图起身逃跑,但被众人拦下。该男子上衣挂着当当网的胸卡,胸卡显示,他系当当网的产品经理张某。随后,张某被警方带走。前晚,当当网证实,当事员工已被停职。当当网人事部表示,如警方调查属实,将立即解聘该员工。[详细]
正如某些网友所言“无论一个人做错了什么,只要他没有丧尽天良,试着去原谅吧!”在这个微博可以帮助人也可以毁掉一个人的网络时代,我们往往很容易因为别人的三言两语就被愤怒遮盖了双眼,我们很可能一句随意的话在网络上发酵就形成难以阻挡的网络暴力,就把一个人逼上绝路,就把一个人的人生颠覆。在网络上设立“私刑”,容易引起“量刑过重”,甚至是“屈打成招”。
2010年6月,江西防总一名官员在接受央视采访介绍汛情时,未直接回答有关“下游群众安危”的提问,而是一再提及各级领导的重要指示,被很多网友认为其“官腔浓厚”。于是不少网民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将其本人和家人不少信息曝光。有报道说,如此弄得其全家人都“频遭各种骚扰,精神恍惚、妻子哭泣、孩子不能上学。”[详细]
2011年圣诞节,杭州媳妇肖艳琴留下遗书,宣称在自己的结婚登记纪念日自杀。随后,其亲友发帖称肖艳琴的骨灰已撒入大海,并曝光了那份长达万字的遗书。愤怒的网友对肖艳琴的前夫和小三进行口诛笔伐,并展开人肉搜索,迫使两人从各自单位辞职。然而,正当网友们提议自发给肖艳琴过“头七”之时,她竟然“死而复生”并接受了北京电视台独家专访。[详细]
2012年3月24日,演员舒淇在发出了最后一条微博,然后就开始逐条删除自己的微博,到26日凌晨1点半的时候,千条微博仅剩最后一条。当微博数和关注数逐渐滑向零的时候,舒淇的粉丝数反而剧增到1012万,舒淇支持者声讨的矛头直指“网络暴力”。他们认为,舒淇之所以删除微博,与她近期力挺甄子丹,导致网友发布她的早期写真,并对她进行语言侮辱有关。[详细]
民愤的非理性,可能出自一种移情作用。即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人们很容易把长期以来或在特定事件中激发的愤怒,迁怒于一个具体的被告。被告成为“替罪羊”。这时对他的审判就成了一种仪式,对他的惩罚也成了一种公开的献祭。
面对个人从“单位化”向“社会原子化”的迅速转变,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体制性宣泄机制可以帮助引导情绪或解决问题。因为在网络这个匿名空间里,人们似乎可以不用压抑自己,充当一次价值的主宰、和评判者,而不用担心有什么损失。这种“网络私刑”式的谩骂,可能看起来有一些穷形尽相,但是对于人的情绪郁积和创伤而言,却有着“止痛药”般的镇定效果,同时也不用承担过多的责任。
扣帽子、挥棍子的文革余孽
文革中的 “斗争哲学”在国人当中,相当深入人心。这种“斗争哲学”在实际运用上,先“扣帽子”,再“挥棍子”,将人打倒在地还要踏上一脚。而“扣帽子”的要害在于,首先必须 以各种手段(包括语言)给对手(或所谓的敌人)扣上非正义、非道德的大帽子,给其贴上标签,这样自己一方无疑就处于正义一方或道德的制高点上了,然后挥起棍子来就打得“理直气壮 ”了。[详细]
缺少尊重“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识
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认定为确系犯罪之人,就不是罪犯。从法律上来说,嫌犯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而很多人正是缺乏这种起码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便是真的犯了罪,从其个人意愿来说也是不愿意“曝光”的,因为这种“曝光”对其来说是痛苦的,对其此时的恶劣心境来说是“雪上加霜”。触犯法律固不能不惩处,但这种惩处却不包括要对其进行“心罚”,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甚至还要尽量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压力。[详细]
“乌合之众”的集体心理
“群体表现出来的感情不管是好是坏,其突出的特点就是极为简单而夸张。……不幸的是,群体的这种夸张倾向,常常作用域一些恶劣的感情。它们是原始人的本能隔代遗传的残留,孤立而负责的个人因为担心受罚,不得不对他们有所约束。因此群体很容易干出最恶劣的极端勾当。”——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
《乌合之众》解释了目前网络“大众审判”的深层原因。网络讨论的匿名性交互性低成本和不受时空限制等特性吸引了大量“三低人群”(低年龄低学历低收入)参与,对社会的不满或理想主义导致了过激言论,谩骂代替了理性的批判。[详细]
大众审判与法律法审判的关系是法律与道德的矛盾在现实中的反映,不能以道德标准来评判法律。我国法律传统的特点之一是礼法结合,法律与道德关系密切。在古代官府衙门里,往往 挂有“天理、人情、国法”的牌匾,它在提醒官员处理案件时,“天理”、“人情”与“国法”即便不更为重要,也是同样需要慎重考虑的关键因素。而“天理”“人情”实质上是指人们应 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尤其是“亲亲”、“尊尊”、“三纲五常”之类的礼教。在这一传统因素的影响下,国人观察事件、考虑问题,更多基于道德而不是法律,首先关心的不是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而是具体行为是否“合情合理”。
的确,法律与道德是一对既相互联系又有所不同的概念。尽管有时可以将一定的道德理念或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从而将其转化为法律规范,但严格来说二者有着明确的界限。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而道德规范是在通过舆论、习俗和信念的力量来保证人们遵守的行为规范,不同阶级、不同阶层有着不同的道德规范。道德可以多元,法律却只能是一元的。法律并不排斥道德,但现代道德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违反法律的行为必然是不道德的,违反道德的行为却未必违反法律;不能因法律与道德有矛盾而否定法律的效力。
这可能是一个人人可当“评论员”的时代,但绝不是一个人人可以“审案子”、干预司法的时代。律师李智贤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公众希望根除司法腐败,但是以民意来评价判决结果是法律的悲哀。谁能保证你我不会是下一个受害者!每一个法律事件能推动司法的完善才是对全社会公民的保护。”对于“当当网产品经理偷窥”一事,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处罚,而不是将当事者的视频公之网络“人人喊打”。[详细]
类似的“看上去很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如果只是一个刷存在感的“作品”而无法保证实施,那么与普通网帖何异?
社会预期源于千年科举制度推崇状元的畸形情结。谁规定了状元必须一辈子都要成为佼佼者,必须符合大众期待?
也许本意只是想提醒女乘客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但是字里行间透露出对女乘客着装“不自重”的嘲讽之意实在欠妥。
当地有人打出横幅痛批邓吉元“卖国贼”,这种“爱国主义”实是遮丑心态,但无论他讲与不讲,真相都在那里,无法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