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雄
山仍然矗立,日累计雨量不过3.4毫米。
2015年12月20日11时40分,数百万方渣土倾泻而下,瞬间淹没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恒泰裕工业园内至少33栋建筑,最终留下巨大的灾难现场,面积6万余平方米,平均厚度达6米。
据22日下午15:00光明新区召开的第五次新闻通报会,截至12月22日14时30分,失联人员共76人,搜救工作仍在持续进行。
航拍深圳“滑坡”现场,视频来源于腾讯拍客。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官方于20日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称事件为“山体滑坡”,随后事件被冠以“深圳山体滑坡事故”的名称。但这一说法遭到众多专业人士的质疑,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的苏德辰研究员当日于科学网博客撰文表示,所谓“滑坡”,根本就是渣土堆放不当导致的人祸,根本不是自然界的“山体滑坡”。
滑坡,垮塌,溃坝?
本次事故发生后,媒体第一时间以“滑坡”的名义对事件进行了直播。深圳市在随后的通报中,也将事故称之为“山体滑坡”。
但事故的形式与通常的“山体滑坡”并不一致。苏德辰说,山体滑坡是指自然界的山体斜面上,某一部分岩土受水文地质条件、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整体向斜坡下方移动的现象。
但通过对深圳事故的现场的覆土厚度、事发地的历史卫星影像图等资料的分析,事发地倾泻而下的浮土,并非自然界的土石,而是人为堆土。事发后,深圳市光明新区安监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深圳特区报》表示,事发原因初步断定是临时余泥渣土受纳场违规作业。据此,苏德辰认为,将事故定性为“山体滑坡”是不妥当的。
12月20日晚10点,国土资源部官方微博“国土之声”发布消息称,广东省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昨天已在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初步查明深圳光明新区垮塌体为人工堆土,原有山体没有滑动。人工堆土垮塌的地点属于余泥渣土受纳场,主要堆放渣土和建筑垃圾,由于堆积量大、堆积坡度过陡,导致失稳垮塌,造成多栋楼房倒塌。
按照这一定性,事故应该是“余泥渣土受纳场垮塌事故”。类似的事故定性,之前也有过先例。2008年8月1日零时45分,山西太原市娄烦县太原钢铁集团尖山铁矿发生“山体滑坡”,将附近寺沟村部分房屋、村民掩埋。这一事故开始也被当做滑坡被广为报道,但当年10月6日,国务院成立“山西省娄烦尖山铁矿‘8.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调查组”,将事故定性为“特别重大垮塌事故”。
苏德辰也认为,如果从事故的形态上去考量,垮塌是可以描述的。但从专业的角度讲,事故更接近于“溃坝”,即坝体溃决导致水、尾矿泥浆等瞬时冲出水库、尾矿库的事故。类似的事故2008年也发生过一起,同样是在山西,即山西襄汾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事故造成近300人死亡。
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原院长彭伟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从披露的信息看,发生事故之前,受纳场内的余泥渣土形成了一个不稳定体,从航拍图片看,现场像“溃坝”一样,泥沙土什么东西都合在一起。
余泥渣土受纳场,建筑垃圾填埋场,尾矿库?
据深圳市光明新区2015年1月12日公布的关于此处余泥渣土受纳场的环评报告表显示,该项目并不是简单的利用矿坑直接回填,在原采矿区的北部边界,标高为50米的位置,项目设置了高程为65米的挡土坝(垃圾坝)。以此为基础,每10米为一个填埋深度,自北向南逐层填埋,直到155米标高(见图1)。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正常的设计和施工,这个堆填场所,将形成一个一共有十级台阶,逐级向北后退的填埋场。最底部则是前述的挡土坝。从最近一次(2015年9月29日)的谷歌地图影像资料看,到2015年9月29日,该填埋场已经填到第5层,其中,挡土坝到第5层之间各层的绿化覆盖均已完成(见图2)。
但不知是否由于排水设施设置不当,还是挡土坝的修建不合格,疑惑是第5层以上的堆填方式不合理,12月20日中午,这个建设到一半的“余泥渣土受纳场”,瞬间爆库,波及周边数十栋房屋及上百人群。
苏德辰认为,上述的事故方式,与典型的尾矿库溃坝事故极为相似,只不过溃决出的不是尾矿渣,而是人为堆放的建筑垃圾。所谓尾矿库,是我国金属矿山或者非金属矿山广泛使用的一种存储尾矿或工业废渣的场所,多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
苏德辰建议,这类利用废弃采矿坑作为受纳场的排土场所,其建设和管理应该“参考尾矿库的建设经验和教训”。从谷歌卫星历史照片可以明显看到,这个排土场建设前,矿坑中已经积存了很多的雨水,因此排土场建设时应该首先考虑排水问题。即应该防范因为排水不畅、坝体设计不合理等因素,导致库内堆积的物质,在巨大的重力势能作用下,瞬间溃坝而出,酿成大祸。如果不做排水,不修挡土坝,这类人工堆土形成的“土山”,出现溃决、滑坡等危险是持续存在的。
类似深圳这样的事故,英文有一个非常专业和贴切的词语称为wasteslide,中文可称为“废弃物滑坡”。
即便不把这类填埋场所当做尾矿库管理,将之简单的作为“余泥渣土受纳场”也似有不妥之处。据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所谓的余泥渣土,就是建筑垃圾中的一类,其回填、填埋或者回收利用,均应遵照上述标准。
但出事故的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遵照执行的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规范》(试行)、《光明新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管理办法》(试行)等地方法规,其建设标准、安全监管、运行维护等方面,实施的什么标准,并不清楚。从运行管理的角度,与其将其细化为余泥渣土,不如直接按照建筑垃圾处理的标准进行。
苏德辰也认为,出事的红坳余泥废渣受纳场,就现在的条件看,如果想做排土场应该花大价钱,在安全设施上想办法。技术上对于中国来讲没有任何问题,但成本会很大。同时,填埋的过程中,也应执行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综合考虑,这样的场所就不该堆放大量的泥土。即便用作建筑垃圾收纳场所,也应该科学合理回填,不宜超标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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