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熊丙奇
10月24日,北京大学毕业生刘伟(化名)实名举报,称北大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余万里诱骗女留学生,多次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刘伟和该女留学生要求北大对余万里双开。北大国际关系学院党委书记证实,余万里已被开除党籍,行政处理也已启动,正在进行中。(新京报11月22日)
据报道,被诱骗的女留学生,事先并不知道余老师已经结婚,一直认为余老师在“追”自己,直到发生多次性关系之后,才知道余已经成家且有孩子。虽然现在余已受到处罚,可是对女生的伤害已经造成。这一事件,再次提醒我国高校有必要建立禁止师生恋的制度。
在允许师生恋的情况下,对于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实很难界定,就是对于已婚教师来说,也同样如此。虽然从事后处理看,由于当事教师已婚,其和学生发生的两性关系,显然属于不正当关系,可以按照教育部前不久划定的师德红线——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和发生不正当关系——对该教师进行处理,可是,这已属于事后处理,对学生的伤害既已形成。已婚教师在和学生交往中,如果隐瞒已婚事实,学生会误以为对方真和自己谈恋爱,从而受骗上当。
未婚教师和学生谈恋爱,情况就更复杂,更难界定正当不正当。不排除其中有完全出于爱情的恋爱,但是,师生恋很难与现实的利益撇清,尤其当教师是直接的导师、任课教师时,对于恋爱中的学生,教师可能用自己手中的一点权力和学校中的关系,为恋人谋求更高的学业评分和升学、评奖、就业优待,这就影响对学生的公正评价。而如果师生恋人反目成仇,就可能引发严重的纠纷,包括学生起诉教师性利用职权威逼利诱骚扰,老师指责女生是为了获得好处诱惑勾引自己,这也会造成对学校声誉的伤害。
禁止师生恋,是有效规避以上问题的最不坏的选择。从上个世纪八九十代以来,美国的高校都纷纷针对校园性骚扰问题,逐步设立禁止师生恋的制度,不管教师已婚、未婚,都不得和学生有恋爱关系。如果发生有恋爱行为,当事的一方,必须选择主动离校——教师离职或者学生退学。这一禁令,易于让教师和学生把握相处的关系。只要是同校师生关系,教师和学生之间就不得有超于正常师生情谊的两性关系。既有利于防止已婚教师诱骗学生,也有利于防止未婚教师以恋爱为名骚扰学生,还可避免学生恋爱不成,反诉教师行为不端,让学校也卷入丑闻——禁止师生恋会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列入教师和学生行为规范,学生知晓这一点,因此在教师和自己有恋爱关系时,就需要向校方提出。
虽然我国高校近年来教师性骚扰学生问题频发,可是对于禁止师生恋,舆论意见并不一致。部分支持师生恋者认为,大学教师和学生都是成人,恋爱是他们的权利,不能因有性骚扰事件,就侵犯合法权利,且因性骚扰而禁止师生恋,是因噎废食,何况在我国历史上还有诸多师生恋的佳话。这是回避现实问题的。禁止师生恋,只是学校对本校师生、学生做出的要求,与竞业限制一个道理,并没有侵犯当事教师、学生的合法权利,其中一方只要离开学校,就可以继续恋爱。事实上,禁止师生恋,还符合学校现代治理的利益回避原则,有职权的教师应该回避利用职务之便和学生发生亲密关系,并获得不当的利益。
我国高校当前正在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不少大学正在起草制定大学章程,在这一过程中,可以针对师生的关系问题,广泛听取、征求师生的意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确立本校的管理制度,笔者认为,不但应从保护学生权利、防止学生滥用职权角度禁止师生恋,而且应该从利益回避原则出发,禁止担任校长等重要行政职务的学者,再从事学术研究,用行政权谋求教育利益和学术利益。如此,才能构建合理、清晰的学校治理结构,保障教师和学生的权利,避免学校一再卷入教育、学术和桃色丑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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