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被判强奸的未竟之问

2015年03月09日10:55  新闻专栏  作者:王石川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王石川

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

  四川省邛崃市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一年前,邛崃检察院对这起嫖宿幼女案,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经过一年的审理,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成都商报》3月3日)

  嫖宿幼女被以强奸罪判刑,这是国内首例,破冰意义自不待言。不少网友仍不满意,认为量刑5年称不上“从重处理”。其实,不必太过纠缠量刑长短,更应该将目光聚焦于此案意义以及如何废除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臭名昭著,该罪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客观上对女童造成了污名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该罪名。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近日,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再次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加强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保护未成年人,必须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优先原则。儿童心智不成熟,缺乏自保能力,容易被蛊惑和诱骗,其合法权益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他们才能更健康成长。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如果和不满14周岁的女童发生性行为,不论这个女童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来定罪量刑,绝无所谓的嫖宿幼女罪。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刑法应该废除此罪,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来定罪(按照现行刑法应定强奸罪),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差别)的保护。因此,“嫖宿幼女罪”确实该寿终正寝了。

  嫖宿幼女罪尽管尚未废除,但邛崃法院的判决无疑让某些不法之徒有所忌惮。嫖宿幼女的顶格刑是15年,强奸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即便废除了该罪,也未必完全杜绝一些无耻之徒伸向女童的魔手。前文提到的代表、委员还建议,应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建设,填补法律法规制度空白。

  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显示,去年被媒体曝光的女童被性侵案件达503起,尤其以7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案件中广泛存在“两多发”和“两薄弱”的现实情况:“家长、学校及社会各界监护缺位下的临时起意多发,熟人犯罪多发;小学阶段儿童安全监护薄弱,农村地区儿童安全监护薄弱。”加强事先预防,远胜于事后惩戒。如何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仍需思索。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嫖宿幼女 强奸罪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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