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惠铭生
199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其中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一周双休”自此发端。该规定已经历20年风雨历程。但记者走访中发现,在实际执行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于“一周双休”的执行相对较好,而不少企业职工则表示不能真正享受双休。(4月19日新华网)
对企业职工而言,每逢节假日,当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时,当对带薪休假权沦为“纸上权利”愤愤不平时,岂不知,法规赋予劳动者最基本、最密切的权利——“一周双休”权,却被践踏的体无完肤。因为很多行业、很多性质的企业,至今没有落实这个规定,“一周双休”权,依然是企业职工的“水中月、镜中花”。
或许有人质疑,说2014年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按照该法规定“办事”,即职工每周工作五天半、44小时,即便不落实“一周双休”制,也貌似不违法。
这或是一种误读。一者,1995年国务院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其“职工”定义涵盖的,即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企业职工。二者,2014年新劳动法规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不超过”并不意味五天半工作制;“至少”更不意味每周只休息一天。也就是说,企业职工到底该休息几天,我们对劳动法和国务院规定应该科学理解和把握,不能曲解。三者,在法律实践中,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全面实行“一周双休”制20年,而不少企业至今却不落实,这是休息权“双轨制”,显失公平。
诚然,企业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像机关事业单位那样,办公时间是可丁可卯的,但这也并不意味企业职工由此丧失了“一周双休”权,因为企业可以通过轮休、补休,或者以补贴的方式弥补。1995年的国务院规定和我国劳动法,对此都是有规定的。
但环顾周围,看看我们的身边,尤其是从事餐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制造业者,加班加点早已成为社会“常态”,双休几乎没有,一周能休一天就不错了。而与之相对应的,却是加班无补助、津贴。像这样的现实,不仅仅是企业职工的悲哀,也是社会和法律的悲哀。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再度强调:“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以及“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而真正保障好职工休息休假权,落实好企业职工的“一周双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可以说,即便带薪休假权落实、节假日不再加班,“一周双休”权却无法落实,那无异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因为“一周双休”权,是企业职工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最大的休息权。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依法享有“一周双休”权,但企业职工不能被法律遗忘;职工争取休息休假权,则更不能“健忘”“一周双休”权。让企业职工依法享有这项休息权,首先需要法律重新界定,避免法规规定模糊或相互打架;需要职工们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也应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求助;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及时开展劳动监察,确保职工能够调休以及获得相应的加班补助,只有多管齐下,才能让“一周双休”权照进企业职工的现实,让企业职工体面工作、有尊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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