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与乱作为,危害难分轩轾

2015年06月09日09:42  新闻专栏  作者:朱达志  

  据中新网消息,河南信阳市发改委一官员刘明先以帮助运作“联合建房”为由,不到1年时间先后收取所谓运作费100多万元,近日遭到当事人李明顶的实名举报。而固始县检察院的调查结论是,不构成受贿犯罪,不予立案。记者进一步询问不立案的具体原因,办案检察官未予解释。

  许多人看过这条消息后义愤填膺,认为检方包庇坏人。其实,因“联合建房”一事不属于信阳发改委的审批项目,因此刘明先的行为很难认定为受贿,检察院称“不属于受贿罪,不予立案”,是合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但是,按照报道披露的情况看,刘明先确实是信阳市发改委的官员,他也确实以运作项目为由多次向李明顶索取钱款,且数目不菲;最后事情没办成,李明顶的钱也确实打了水漂。检察院为什么就不能追究呢?

  诚然,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指控刘明先受贿,确实缺乏依据。但是,刘明先以“发改委官员”的名义收钱不办事,却完全有可能涉嫌诈骗罪。对这种情形,检察院应将案件移交公安局处理,因为法条说得很清楚: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或者指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而按相关规定,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不予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从报道看,当地检察院似乎并没有向举报人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这其实是一种不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施而不实施的行为。从法律上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的不作为,其实是一种渎职犯罪行为;从社会学的角度说,这样的不作为也算是一种腐败。固始县检察院有关人员对此事的处理,明显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且存在着严重的作风问题和腐败嫌疑。

  生活中,我们遭遇到的行政不作为和其他权力不作为行为,可谓比比皆是。但是,我们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似乎更看重对各种“乱作为”的规范和矫治,而对“不作为”的危害认识不足,治理不力。其实,行政及其他权力不作为与乱作为一样,都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其危害对象不光是那些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和法律关系人;遇事推诿、拖拉、讲条件、踢皮球……或者好大喜功,只破“大案”,不理“小事”,让社会矛盾日积月累,危害的是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国家的根本利益。

  对李明顶来说,光是理直气壮地申述权利,控告“发改委官员”的违法行为,还不够;李明顶完全有理由同时控告固始县检察院及其相关检察人员的不作为,因为法律赋予了公民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及其他不当行为的权利。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检察院 发改委 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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