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傩送
8月初,深圳市正在内部征集意见的《城市更新条例(草案)》,首次提出了“产权置换按照建筑物使用面积测算,置换比例(即拆赔比)不得低于1﹕1,但是不得高于1﹕1.3”和“如果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不超过5%,则项目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区政府强制征收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的房地产并出售给项目实施主体”等突破性条款。(《南方都市报》8月12日)
行文这么拗口的规定,用老百姓都能听得懂的话来表述就是:城市拆迁项目中,若“钉子户”不超过5%,开发商就可以申请强拆;此外,拆迁户漫天要价的行为不被允许,拆了你家100平米的房子,最多赔你130平。
站在城市管理者的角度,这个即将出台的条例肯定是个利好消息。按照新闻中的说法,从前深圳城市更新是“拆不动、赔不起、玩不转”,有些项目因为钉子户的存在,五六年都没法推进,现在好了,可“依法”拔除眼中钉,城市旧貌换新颜的进度就会快得多。通常而言,拆迁项目中钉子户是极个别,不会超过5%,那种一栋破楼孤零零地矗立在拆迁工地上的刺目场景今后不会在深圳出现了。
对市民而言,这样做的好处是,理论上可以避免开发商为了转嫁拆迁成本而推高房价。看似公私两利,皆大欢喜。
95%的人同意就可以申请强拆,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让条例草案相关规定似乎具有了正当性——因为个别人有不同意见,绝大多数人的诉求就不能得到满足,这样的事情怎么能够被允许发生在一个追求民主、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呢?
然而要看到,“少数服从多数”虽是民主的题中要义,但并不是民主的全部。并且,“少数服从多数”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即容易导致“多数人暴政”。故此,现代社会中,“少数服从多数”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而是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只适用于公共事务,比如公共政策的制定,可以民主投票表决。但在私人事务上,一个人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怎么处置私有财产,都是自己的事情,他人和社会无权干涉。由是观之,“少数服从多数”并不适用于城市拆迁事宜。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宪法和物权法明文规定的,其他人有什么权利代表业主本人对其财产进行处置?让多数人来决定要不要拆掉少数人的房子,这就像自己生不生孩子必须由他人投票决定一样荒谬。
城市征地拆迁并不是无法可依,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哪些情况下可以征收公民房产、如何补偿都有详细规定。深圳市的这个条例草案,细究起来不少地方与上位法相冲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特殊情形下的“强拆”只能是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执行,哪里有开发商申请政府强拆的道理?再者,相关法规明文规定征收公民房屋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拆迁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连“征收”都不存在,只剩下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买卖关系,那么钉子户想怎么开价、愿不愿意搬迁,就和政府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在城市征地拆迁事宜中,如何厘清公共利益和商业开发的界限,如何平衡好有关各方利益诉求,的确是一道考验政府执政智慧的难题。地方政府搞一些制度创新是可以的,但“突破性条款”不能凌驾于现行法律法规之上,类似“少数服从多数”这样的原则,只有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才具备合理性、合法性和公平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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