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天天说”-《医院应对患者自尽担责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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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4:00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 |||||||||
如果精神病人住院仅仅一天后,就在医院自尽,那么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去年二月,仁忠的妻子阿珍因精神病复发,到福建某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阿珍得的是精神分裂症,需要住院治疗。阿珍住院后,医院根据她的病情给予一级护理,并进行了药物治疗。第二天晚上,阿珍在医院精神病区卫生间的空气窗自缢。阿珍自缢时,仁忠刚好没在医院。在发现阿珍自缢后,医院对阿珍进行过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仁忠认为医院应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法院近日经过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对精神病患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特殊的诊疗护理,并应充分考虑到患者的安全。而医院对精神病患者阿珍疏于护理,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同时没能及时发现和避免阿珍在精神病区内自杀,应对阿珍自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令医院赔偿阿珍家属一万两千元。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