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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理论中的经济体制理论探索—— 第廿四讲:通过“置换”推动城市化实现生产消费就业内循环

共同富裕理论中的经济体制理论探索—— 第廿四讲:通过“置换”推动城市化实现生产消费就业内循环
2022年09月26日 16:56

  文/潘之凯:《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4月出版)作者

  当市场供过于求成为新常态,市场疲软导致生产和消费严重脱节时,通过推动城市化,把一个庞大人口群组织到生产、消费、就业平衡的内循环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置换”经济模式可以推动城市化发展

  1.中国拥有等待实现城市化的巨量候选市民资源

  截至2021年末,我国城镇常住人口达9.1亿,当然其中肯定有相当数量解决了城市户口的市民并未解决稳定就业问题。如果按发达国家城市化标准80%的人口成为城市“市民”,则14亿中国人口中就将有11.2亿人口,扣除9.1亿城镇常住人口,至少还有2.1亿人口可以成为候选市民或者称准市民。

  2.农民市民化的关键是在居住城市就近实现稳定就业

  城市化需要完成大量农民从农村搬进城市成为市民或准市民,但农民市民化并不因为农民拥有了城市市民户口、还有人在城市拥有了自己的商品房就变成了城市市民。农民市民化的本质是让准市民在城市获得生存所需要的稳定就业岗位。

  3.“置换”经济模式为候选市民提供稳定就业岗位创造了机会

  “置换”经济模式是一种在政府权威支持下直接实现消费、生产、就业平衡的内循环经济模式。由于“置换”模式具有自我经济平衡能力,不依赖外部销售订单,不依赖招商引资,不存在劳动力供给难题,非常适合城市化过程中的经济启动模式。候选市民通过“置换”获得十几年置换期间的稳定就业岗位,建立起城市生存的基础条件,然后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正式融入城市,完成城市化的目标。

  (二)“置换”实现生产、消费、就业自平衡推动城市化设想

  这个设想的概要是:在地方政府的组织下,用准市民自己提前提出的消费品需求计划,作为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订单,准市民又作为生产这些产品的劳动提供者,实现稳定就近就业,劳动者用就业的收入支付消费品计划的费用,逐步满足准市民在城市化过程中对生活必须品的需求,实现围绕准市民的消费、生产、就近就业的平衡内循环。

  1.城市化“置换”模式的管理

  城市化“置换”模式的实施过程是置换组织者和准市民、生产管理者之间的合作、协调、确认的过程,也是签订合同和实施合同的过程。整个过程的领导者、规划者和组织者是当地政府。

  2.查清城市化“置换”中稳定就业对象的底

  目前很多地区无法提供就近就业的机会,但“置换”模式用“置换”者自己需要的消费品创造出了自身的就业机会。

  虚拟就近就业的“置换”是政府还不知道当地有多少人可以参与“置换”活动、消费需求有多大量、置换产品会集中在哪些产品的情况下实施的试探性步骤。

  (1)政府根据当地发展水平制定“置换”政策原则,包括“置换”者的平均收入水平、耐久消费品的价格水平等。

  (2)有哪些人会参与“置换”,特长和技能是什么,在一置换期内(5~15年,因为住房可能需要提供较长时间的劳动)需要的消费品是什么,等等,先摸清底数。

  (3)根据摸清的底数,建立起虚拟的“置换”工厂。虚拟工厂多数会以已经存在的企业为基础。

  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承载能力和收入水平,制定出人员的工资水平,反馈给虚拟置换人进行未来“置换”消费计划的制定;当地政府汇总出域内消费计划后,进行域内消费品的生产规划,以已有企业为基础建设起真实的实体企业,准市民即将“虚拟”置换人转换为“实在”置换人,从而实现真正的就近就业置换。

  “置换”中的置换者需要有一定的规模。有规模才能组织起一定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当然实现这一点可以通过地区之间的合作来生产,比如按照“置换”模式平衡原理,地区间进行分工合作,电视机集中到A地区、电器集中到B地区……。原则是分工后每一个地区的消费、生产和就业仍然平衡。

  摸清家底才能规划好“置换”工作。

  3.确定“置换”量

  “置换”是在政府强有力干预和保证下的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相互置换。社会产品是不断发展的,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可以得到抽象劳动的规定性。特别是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规划“置换”时,更能够反映“置换”和商品交易之间的本质区别。“置换”过程是一个“置换”者提供了社会必要劳动,获得了自己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等量消费品,其中没有丝毫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存在。不同的“置换”者付出同样长的劳动时间,所能制造出的价值是不一样的。“置换”过程需要量化“置换”者提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产生的价值。

  在现在这个历史时期内,还没有更好的既反映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便于量化的经济衡量单位,还只能用传统的货币来量化“置换”中的劳动量。作为一种尝试,“置换”以现在或今后第一次就业时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依据,由本人提交未来15 年(有劳动能力时间为极限时间)的消费计划。消费计划允许多个就业人员共同提出,还可以同时加上其他“自有资产”。消费计划包括住房、家具、电器、生活消费、服务消费等所有消费内容,但所有消费计划之和应不超过本人或合作体按当前收入计算的总收入加上其他“自有资产”的总和。由于“自有资产”是不需要安排就业的“置换”资产,可以在“置换”时将这部分未来劳动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通过精准计算并扣除“自有资产”后,再提出新的企业增加值劳动力使用比,因为不进行这样的调整有可能会出现劳动力的过度安排。

  4.消费计划的违约处理

  置换者在实施“置换”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意外而不能完全履约。其中,最有可能的是准市民因意外无法再履行后续支付未来劳动的义务。为解决这类问题,政府应首先设立异常处理基金,进行最终损失的托底承担。当“置换”对象无法履行约定应支付的劳动时,先由准市民自行处理:其一,可以借用其他劳动者的未来劳动继续履约;其二,也可以扣除消耗后由政府收回房产及其他可用财产履约。当本人完全无力履约时,剩余部分再由政府设立的异常处理基金中列支。准市民其后又找到工作时,允许在扣除消耗及违约罚款后用现金或后续劳动赎回。

  5.“置换”计划的调整

  依据“置换”过程出现的收入、支出变化,允许准市民对未实现的“置换”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应受政府最小调整周期的限制。在满足限制条件后,“置换”者既可以根据收入的增加调高未实现部分的“置换”计划,也可以调低或撤销还未实现的“置换”计划,但已经进入生产阶段的产品不允许进行调整,而且当调整计划产生损失时,由责任者承担经济赔偿。

  6.编制消费、生产和就业计划

  “置换”者向自己需要就近就业地的地方政府管理机构提交未来的“置换”消费计划。地方政府管理机构进行计算机汇总和平衡,制定出消费品生产计划、“置换”人员就业安排计划。该计划中与具体“置换”者相关的内容应反馈给“置换”者确认并签订契约。经过确认的契约,由地方政府管理机构招标实施。当协商确认过程中有矛盾时,需通过再计划和再确认流程,最终形成一个生产者、“置换”者和地方政府管理机构都同意的动态修正“置换”计划。

  (上述内容转载自《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9年4月出版 五章 计划 - 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置换”模式,有文字删减和调整)。

  (三)为“置换”者预留适量自由支配的劳动收入

  “置换”经济模式运用在城市化发展时,准市民是带着城市生活消费品“空白”进城的,其中既缺少日常生活的消耗品,也缺乏生存所需要的耐久物品,如住房等,因此“置换”经济模式实施时间可能是5~15年的较长时期。

  1.“置换”者需要适量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消费收入

  “置换”经济模式有自我实现经济平衡和循环的优势,但也有置换者消费严重受限制的缺点。组织“置换”经济模式实施的政府应将“置换”经济模式实现的消费总量应控制在40%~80%之内,将其余60%~20%安排非“置换”劳动,以使劳动者获得生活所需要的机动消费资金。非“置换”劳动占比越高,地方政府需要同时安排劳动者商业化就业的任务就越重。

  2.实现“置换”模式和非“置换”模式结合的原理和实现方式

  “置换”模式的核心是准市民的稳定就业。假定,通过“置换”,当地形成了一个新增加的经济圈,一定会创造出一整链的交通、餐饮、旅游……就业增加岗位及其量化的货币增加量A。如果该地区“置换”经济等效的货币增加量是B,那么,A/(A+B)%就是置换者可以获取非“置换”收入的最大值比例。

  转载自《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4月出版)第五章,部分文字有删减和调整。

  作者简介:

  潘之凯,1948年8月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郊区一个农民家庭,1976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遥控遥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全国电工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4/SC1)委员、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作者,定制出行交通专利发明人,有着长期在国有大型企业及科研机构担任相关领导的工作经历。

  (来源:新视线)

责任编辑:曹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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