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司法改革需加强制度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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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19:04 新京报 |
作者:邹云翔 “12·4”是法制宣传日,媒体纷纷盘点2003年司法改革,使人感觉到一年来改革的亮点很多,如让死刑犯在临刑前与亲人见面,又如司法机关大力清理超期羁押等等,令人感到鼓舞。但是高兴之余笔者的心中也有很多的遗憾,这些改革尚未能触及一些制度性的瓶颈,法制建设大潮中司法的权威还有待进一步树立。 河南的法官因为拒绝适用与上位法抵触的地方法规而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司法对于悖于法理人情的收容遣送制度并没有拿出解决方案,最终还是司法之外的力量解决了孙志刚案引发的危机;现在在信访道上人流汹涌,说明了许多人还是信赖司法之外的力量解决问题,司法建设蕴含着信任危机。这一切说明了司法改革既需要修补性的细节进步,更需要体制性的创新,毕竟我们国家签署两权公约已经有5年之久,批准应该是迟早的事,我们最终必须用国际的通行做法,来维护公民合法的权利、树立法治国家的形象。 只有从制度创新入手,才能将当前屡抓屡犯的一些问题解决好。比如超期羁押问题,从1979年两法通过后,谁也没有说过超期羁押合法,可是二十多年来超期羁押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顽症,越整越犯,边整边犯。我们在指责一些人的责任心的时候,也不应忘记我们制度中的一些缺憾:我国缺少类似于国外的人身保护令状制度,无法用一种制度的力量来防止一些执法者犯法。 只有制度创新,才能使司法具有更大的理性运转空间。比如现行的司法改革要求法官在判决中讲理,但是在很多以潜规则代替法律的领域,法官不能讲理也不敢讲理。如当地方法规与法律相抵触时法官理应适用法律,可是当河南的法官一讲为什么地方性的法规不能适用时,却被停了职。这样的案例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完备的司法审查体制,要求法官讲理是一大奢望。 只有制度创新才能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根本性的保护。在现代社会,行政权和个人权利发生碰撞是正常的,但是为了防止这样的碰撞从根本上危害社会的利益,就要求法官居中仲裁,以限制权力保护权利。但是很遗憾的是法官很难担此重任:法官本身也受制于行政权,他们的工资、人事及编制常常由行政权决定。在一些地方,司法权总会遭到地方行政权干扰,因此只有从制度层面保障了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才能真正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所以,笔者认为,司法改革只有从制度创新入手,改革其中一些不合理的制度,才能将国家推行法治的决心落到实处。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