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建立政绩评价的社会共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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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19:00 新京报 | |
作者:杨凤春 抽象地说,即使是再伪劣不过的政绩对某些人而言,也是有价值的。纵使在没有任何其他社会成员获益,政府部门及其官员所制造的一些所谓“政绩”对其自身而言也是有利的。因此,在社会资源有限、社会分层明显、利益殊异,尤其是在社会急遽变化、社会问题凸显的条件下,建立社会各界对于政府部门、官员施政表现的评价共识,不仅是社会利益之所 在政绩评价问题上,建立政绩评价的社会共识具有重要的意义:全社会如果不能够就政绩的评价标准达成一致,有意义的政绩评价是无法进行的,尽管人们可以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制定形形色色的指标和标准,并以此展开所谓的评价,但无论如何,没有社会共识为基础的政绩评价,必然会进一步加剧社会成员间的矛盾和冲突,无法逃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而当社会成员深陷于具体“政绩”项目而争论不休、打成一团的时候,政府部门、官员自我设定一厢情愿的政绩标准、滥用公共资源达到自己目的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 建立全社会共识、共信的政绩评价标准,首先必须确立行政为民、确保公众利益的原则。政府是社会的公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应当是每一个政府部门、官员行为的准则和检验的最高标准。急民所急,利民所利,先民之忧而忧,后民之乐而乐,如此的话,那些超越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将无处藏身。可见,落实为民、唯民的思想和原则,不仅是政府部门和官员行为的最根本准则,而且也是评价其行为后果的最高标准。舍此,一切的理由、说辞,都无法寻找到最坚实的基础和根基。 第二,必须坚持忠于宪法和依法治国的原则。现在不少害民扰民的所谓“政绩”,同时也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官员藐视和践踏宪法、法律尊严的活生生标本。法为国之纲纪,法之不存,行必失范。政府、官员行为的失范,直接导致了政绩的变质。实际上,只要政府部门、官员切实忠于宪法、依法治国,那么根本上就不会出现损害公众利益、公民个体利益的情况。反之,只要是不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就必然会出现假公济私、借政绩的幌子肥自家腰包的后果。 第三,必须提倡阳光行政,实现阳光下的政绩。本来政府的政绩犹如小学生的优秀成绩一样,是一件惹人喜爱和值得赞美的事情,但是神秘行政、暗箱操作,硬是把单纯美好的事物变质为谋取私利者瞒天过海、偷天换日的温床。这既浪费了社会资源,又削弱了国家的信任基础。因此神秘行政、暗箱操作是一部分部门和官员,假借政绩谋取私利的助手和利器。可以说,没有阳光行政,政绩就无法经得起阳光下的仔细检验,公众最终也就不会享受到真正的政绩福荫,就不会有阳光下的政绩。 第四,必须严格限制公共权力执行部门的权力,迫使其归位到社会协商一致解决方案的执行者的本位上。是否需要政绩、什么是政绩,不能由权力者说了算,而应当由社会成员协商平衡,达成一致,权力当局只需要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现。同时,应当严格限制权力当局的政绩冲动,迫使其老老实实行政,踏踏实实做事。实际上,一个没有任何政绩冲动的政府,才是最可能造就最伟大政绩的政府。治大国若烹小鲜,少折腾,多发展,以平常心对待发展,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因时、因事制宜,应当成为现在我们评价政府、官员政绩的主要标准之一。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