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削减村委会权力杜绝贿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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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11:38 南方都市报 |
作者:乔新生 据1月16日的《南方都市报》报道,河北省涉县上巷村村委会主任换届选举中,村民只要投某位候选人的票就可得5000元,该候选人还宣称,如果当选将再给每人2000元,“就是判我3年徒刑我也干”。 一个村委会主任职位何以有如此大的吸引力,以至于这位候选人甘愿冒坐牢的风险,明目张胆地进行贿选?村民们一语道破天机。村里的几个企业每年都赢利三四百万元,但村民们一分钱也没得到,而且这笔钱的去向也从未公开过。村民们认为,候选人之所以会这样不遗余力地竞选村委会主任,就是看中了村里这些企业丰厚的利润。 症结找到以后,补救的措施自然也就出来了。司法机关的必要介入,村民自发的经常性监督,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贿选现象发生。 然而,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司法机关的介入毕竟是滞后措施,村民的监督也有一个成本核算问题。最彻底的解决办法应该是从法律上减少村委会的权力,让村民能够主宰自己的命运。 在以往的立法中,我们意识到了建立村委会这一自治机构的重要性,但没有看到村委会组织运行所耗费的巨大成本,更没有预见到村委会组织产生过程中会出现如此多的问题。 减少村委会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剥夺村民的权利。因为村委会的权力和村民的权利不是同一概念。正是由于村委会的权力过大,村民自己能够掌握的权利太少,才导致村委会选举的变形。村委会作为自治机构,不应该过多地担负公共事务,更不能随意处分村民的集体财产。村委会的社会职能应当被强化,但其经济职能应当被削弱。村委会不应该成为“二政府”,也不应该成为经营性组织。国家在涉及到村民权利的问题上,应该直接听取村民的意见,而不应该通过村委会上传下达。村委会的职能越单纯,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事件就越少。 现在应该淡化村民的组织管理机构,通过现行的法律和法规直接规范村民之间的行为,给村民以休养生息的机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应当及时修改,应当从制度层面真正让农民当家作主。 当然,在制度没有修改之前,村民应当珍惜自己的权利,通过村民议事机构或自发的监督机构监督村委会的日常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我们注意到,在自治机构的选举中,普遍存在着囚徒困境和从众心理。一些村民认为,如果不接受候选人的贿赂,既得罪了候选人,同时也会丧失获得眼前利益的机会。于是他们权衡利弊,作出了接受现实利益的选择。一些村民看到有人从选举中获得好处,认为坚守立场会成为少数,于是也选择接受贿赂。囚徒困境和从众心理,让我们看到了在农村增加法律制度供给的重要性。如果我们的制度是明确而严厉的,依照制度进行的选举是公开透明的,那么贿选事件就可能会减少。正是由于在村委会选举中缺乏必要的刚性约束,候选人违法选举的责任不明确,才会接二连三地出现贿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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